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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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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1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杨英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暨杨卫东先生不再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聘任杨英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杨卫东先生不再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免去毕凤仙女士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免去毕凤仙女士公司副总裁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免去顾北亭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免去顾北亭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免去李梦强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免去陈婷女士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免去陈婷女士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咨询顾问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签署《咨询顾问合同》,聘用其为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东兴投资将安排公司所持华龙证券公司24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意向受让人与公司进行洽谈,并撮合意向受让人与公司以不低于华龙证券评估价格的标准达成标的股份的转让交易,并督促受让人支付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若东兴投资未能撮合意向受让人与公司达成标的股份的转让交易,则东兴证券承诺无条件以不低于华龙证券评估价格的标准受让标的股份。咨询顾问费按意向受让人与公司达成的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转让价款的9%计收,在意向受让人向公司签订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法律文件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东兴投资。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2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5年12月23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

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注册资本:2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4月30日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公司持有华龙证券40,865,707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86%。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或“乙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8日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合同主要条款

鉴于:

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 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证券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华龙证券不少于40,865,707股的股份,占华龙证券总股本的【1.86】%;

2. 现甲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华龙证券24,000,000股股份,占华龙证券总股本的【1.09 】%(“标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6,000,000.00元(“股份转让”)。

现协议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条款和条件实施此次股份转让,为此,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有特别注明,本协议和相关协议中出现的如下词语定义如下:

“信托” 指兴业信托作为受托人拟发起设立的“兴业信托? 兴东一号单一资金信托”。

“标的股份” 指甲方持有,根据本协议拟向乙方转让的华龙证券24,000,000股股份,占华龙证券总股本的【1.09】%。

“股份转让价格” 指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价格。

“信息披露” 指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本协议双方以及华龙证券根据现行有效以及即将发布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机构披露的信息(如涉及)。

“不可抗力” 指以下事实:

(1) 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以及

(2) 导致本协议之目标不能实现的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本协议双方同意,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2.2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6,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万元),即每股人民币4.00元(大写:人民币肆元)。

2.3 双方明确,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双方确认的收款账户全额支付本协议第2.2条所述之股份转让价格,并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收款账户中的股份转让价款释放至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

双方进一步同意,在乙方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收款账户之日起30日内,如华龙证券未能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股份转让的全部实施步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返还所有股份转让价款,并按照股份转让价格在监管账户中留存的实际天数按每日0.1%的标准(即每日人民币96,000元)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 股份转让实施步骤

3.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依法通知华龙证券,并配合华龙证券将乙方登记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标的股份的股权凭证。

3.2 乙方被华龙证券登记于股东名册后,双方应协助华龙证券就股份转让事宜向有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如有)。

3.3 如华龙证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或其他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则应适用法律法规及交易系统、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完成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并签署符合该等规则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四条 转让方的保证及承诺

4.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保证:

(1)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其成立依法经政府批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 已得到合法的内部授权,并且此等授权有效性一直持续到本协议终止;

(ii) 符合其章程、合伙协议或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iii) 不违反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不违反任何对甲方适用的诉讼、仲裁、行政之判决或裁决,并且不违反对甲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

(3) 在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于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标的股份未被查封、冻结或设置了担保物权。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甲方对于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将不设置任何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限制。

4.2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针对标的股份无任何存在的或潜在的权利要求,如发生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权利要求或争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损失均最终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3 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4.4 甲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受让方的保证及承诺

5.1 乙方保证:

(1) 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2)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 已得到合法的内部授权,并且此等授权有效性一直持续到本协议终止;

(ii) 符合其章程、合伙协议或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iii) 不违反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不违反任何对乙方适用的诉讼、仲裁、行政之判决或裁决,并且不违反对乙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

5.3 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5.4 乙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税费,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如果乙方被法律法规或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承担任何税费的,甲方应予以补偿。

第七条 协议书的转让

7.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本协议签署成立后至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依法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之前(以下简称“保密期间”),除非事先得到协议相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协议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标的股份的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 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8.2 如在保密期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8.1款的限制:

(1) 向自身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或雇员披露;

(2) 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3) 因政府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

第九条 成立、生效以及效力

9.1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

9.2 信托不成立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受让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9.3 本协议经向有关证券管理部门申报并获得其认可且无异议时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的终止

10.1本协议因如下事由而终止:

(1)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事宜不为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所认可;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3)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10.2本协议因以上第三条原因终止的,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未能充分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11.2 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未履行,未能充分履行的,该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在保全和执行阶段司法机关收取的费用,以及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4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的可分割性

13.1本协议的一部分内容被有权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认定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的有效性。本协议的一部分内容被认定为无法有效履行,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的可履行性。本协议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将无效以及无法有效履行的内容更改为尽可能接近各方当事人本意的内容。

第十四条 权利不放弃

14.1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未及时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规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义务,并不等于该方放弃要求对方履行该义务的权利,同时,也不构成对各类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放弃或者减弱或者更改。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约定的地址,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15.2 任何通知,如果用传真发送,则在按该方的传真号码正常发送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如果用挂号信件寄出,则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七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 补充

16.1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应修改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加以确定,由此而达成的附属文件、修改文件、补充文件、变更文件等,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协议之修改

17.1 除非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及修正对协议各方均无约束力。

第十八条 协议书的解释

18.1对本协议条款涵义双方发生歧意时,由各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九条 文本及其他

19.1 本协议用中文书就,并无其它文字之副本。

19.2本协议中所称“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指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19.3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作申报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用。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履行该合同将有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9600 万元,税前投资收益人民币约7800万元。具体数据请以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股份转让全部实施步骤,则公司将面临乙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要求公司返还所有股份转让价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3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15-091)。目前公司持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40,865,707股,占华龙证券总股本的1.86%。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签署《咨询顾问合同》,聘用其为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东兴投资将安排意向受让人与公司进行洽谈,并撮合意向受让人与公司以不低于华龙证券评估价格的标准达成华龙证券24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转让交易,并督促受让人支付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若东兴投资未能撮合意向受让人与公司达成标的股份的转让交易,则东兴证券承诺无条件以不低于华龙证券评估价格的标准受让标的股份。咨询顾问费按意向受让人与公司达成的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转让价款的9%计收,在意向受让人向公司签订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法律文件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东兴投资。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600万元,即每股人民币4元。兴业信托已按合同约定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600万元支付到相关账户,公司需在转让价款划付至收款账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办理。

为确保与交易相关之支付能够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顺利进行,公司以及兴业信托于2015年12月31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场支行签署《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委托其作为此次交易的监管银行监管相关交易资金。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4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廖虹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廖虹宇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其在公司担任的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

由于廖虹宇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廖虹宇先生的辞职将在补选监事就任后生效;在补选监事就任前,廖虹宇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尽快安排补选监事的相关工作。

公司对廖虹宇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对公司发展所作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5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31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浙江省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已与平湖颐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此,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回收的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内外山大乌龟山区域四宗国有土地面积共计124701.1平方米(约187亩),通过浙江省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规划并公开“招拍挂”,已挂牌成交。

此前,九龙山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签署的上述地块回收合同中,曾约定“合同的成立以四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为前提条件,若没有挂牌成交,则本合同自动失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5-063、临2015-099)。

现因该地块已挂牌成交,上述土地回收合同已成立。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6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申请银行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7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银行贷款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5-025、2015-026),现相关款项已到账。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07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交易概况

2015年12月31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浙江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

二、 交易标的情况

名称: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注册资本:10446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4月6日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㈠ 出让方有意将其持有的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根据协商后的具体转让数量及评估后的交易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㈡ 股权转让所涉及转让款的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及方式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㈢ 股权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已出让股权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受让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

㈣ 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款按规定要求由双方各自缴纳。

㈤ 双方履行相关程序之后,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㈥ 相关事宜在九龙山对外披露前,务必注意保密。

㈦ 此意向书为此次股权转让的意向性约定,无法律约束力。

㈧ 本意向书一式二份,出让方、受让方各一份。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是股权转让意向书,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转让意向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