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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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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7号)和2015年8月24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88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或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如由于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影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效果的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保本周期内保本保证提供方发生变更的风险,在过渡期内无法变现或转换出的风险,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仍可能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和默认选择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保证期间无法主张权利的风险,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时,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保本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在极端情况下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申请购买及过渡期内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以及在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3、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

44、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讫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5、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m月n 日的年度对日为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m月n 日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州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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