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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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1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及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危机处置方案。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或“债权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33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6年1月4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8,529,383.56元及相应罚息;

2、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律师代理费16,200元;

3、舜天集团对上述1、2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舜天船舶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招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44,447元由舜天船舶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