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6-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的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简称:中欧信用

2、交易代码:166012

3、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98,045,815.29份

4、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4元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016,076.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1月8日

8、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期届满转换而成。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月30日证监许可[2012]129号文核准募集。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4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735,722,179.56份。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存续条件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信用A、信用B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期届满与基金份额到期转换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6日对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3 年分级届满后的转换工作。份额转换结果如下表: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对信用A、信用B的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4月2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55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1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中欧信用增利债券(LOF)

场内简称:中欧信用

5、交易代码:16601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016,076.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4月24日起可以开始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22户;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355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91,639.82份;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439,874.35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0份,占0.0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2,016,076.00份,占100.00%;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577,054,841.68份,占96.82%。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外基金占总份额比例:18,974,897.61份,占3.18%。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3、总经理:刘建平

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578800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 )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

上述5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估值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基金估值委员会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中的公允价值定价行为的机构。IT治理委员会是完善公司IT治理工作的机构。

公司目前下设投资事业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策划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业务发展部、客户服务部、公司财务部、基金运营部、行政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投资事业部负责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2)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市场动态、行业及上市公司等领域进行调查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以及定量投资的研究、基金业绩归因分析、基金风险评价、研究员业绩考核、衍生品的研究以及数量化程序开发。

(3)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各项交易指令,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市场异常交易情况以及重大消息。

(4)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公司品牌建设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5)机构业务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

(6) 零售业务部负责零售客户的开发和维护。

(7)业务发展部负责基金产品的研究、设计与开发,以及基金申报材料和发行材料的制作。

(8)客户服务部负责日常客户服务工作、并提供销售支持及客户服务相关工作。

(9)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0)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直销业务办理、基金资金清算以及基金会计核算等事务。

(11)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2)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为公司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1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14)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合规监察及内部稽核审计。

(15)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旗下组合投资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和控制。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已有正式员工225人,其中管理团队共5人,他们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管理能力。员工中56%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绝大多数的员工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黎忆海 021-68609600-2001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编制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4只开放式基金,即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货币市场基金、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德元先生,中国籍。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学士,1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5年6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员,现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托管部负责人:王瑛

信息披露负责人:步艳红

电话:010-68858126

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电话: 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注: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名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增利B和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增利A和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A、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增利A、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有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前终止增利A、增利B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增利B或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但因增利B或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A和增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集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增利A、增利B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增利A、增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增利A、增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集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30日前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增利A、增利B各自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A、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增利A、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增利A、增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增利A、增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增利A与增利B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下转B86版)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6年1月8日

公告日期: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