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1.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6,4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842,180.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2,607,819.68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11月25日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112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如下:
■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便捷合规,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101013100162361。该专户资金专门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交通用铝型材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丁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工作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和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同时电话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丙方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