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互相对等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2 证券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2016-001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互相对等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其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
本次为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2,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经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9.64亿元。
截止此次公告日,本公司提供担保累计金额17,000万元,其中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担保0万元,为其他公司担保17,0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
本公司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需要,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12,000万元相互对等担保关系的议案》。该次会议的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有关精神,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与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互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该内容详见2015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西上海公司是嘉定区内的一家较有实力的公司,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5501—5605号;法定代表人:曹抗美;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招商,工业厂房开发,仓储。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曹抗美。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西上海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48.61亿元,所有者权益18.43亿元,资产负债率62.09%。2014年度,西上海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2.2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3亿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西上海公司总资产51.52亿元,所有者权益16.08亿元,资产负债率68.79%。2015年1-9月,西上海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7.3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75亿元。该等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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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以上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12,000万元相互对等担保关系的议案》时,全体董事均一致审议通过。
五、本公司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次公告日,本公司提供担保累计金额17,000万元,其中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担保0万元,为其他公司担保1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14年度)的比例为5.74%;本公司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2015年9月财务报表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2016-002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6119.7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33号传票。上海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实业”)就其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该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嘉宏房地产”)之前的地产合作开发事宜,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原告:上海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机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上述民事诉状所述:1993年开始,华中实业与嘉宏房地产合作开发竹园小区,双方签署了联建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双方约定由双方按照各50%比例共同投资建造房屋,并按各50%分享权益,嘉宏房地产作为开发商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开发、建造商品房等审批申请事项。2002年5月,华中实业与嘉宏房地产合作开发范围内的39.55亩土地(以下简称“系争土地”)被嘉定区政府置换给有关单位。因当时政府未最终确定土地置换的方案,政府先按照每亩20万元的土地成本预付了部分土地置换保证金合计731万元。因可开发地块项目立项时以嘉宏房地产名义立项,为便于与政府协商,华中实业与嘉宏房地产签订协议约定暂由嘉宏房地产负责开发,以便与政府协商土地置换事宜,双方另约定先予提取土地置换保证金中每亩10万元的部分并约定置换土地后的开发双方继续按约执行。嘉宏房地产向华中实业预分配了208.25万元。直至2014年4月,嘉定区政府才决定不再置换土地,改为货币化补偿,嘉宏房地产获得了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11,925万元的补偿金。华中实业认为:嘉宏房地产获得上述土地补偿金后,未能依据双方各50%的比例向其支付剩余的6,119.75万元土地补偿款。
经本公司核查,嘉宏房地产与华中实业于2001年12月28日签署的《竹园小区联建补充协议》约定:竹园小区项目用地共计85.295亩,由嘉宏房地产和华中实业联建开发,部分土地已经开发完毕,尚未开发的36.49亩(即系争土地)由嘉宏房地产负责开发,华中实业将其所有的50%开发权以实际丈量亩数以10万元/亩的价格转让给嘉宏房地产;嘉宏房地产与华中实业于2002年6月19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经嘉定区区房土局重新测绘确认的系争土地计39.55亩,由嘉宏房地产负责实施开发,系争土地的50%以10万元/亩计197.75万元,由嘉宏房地产作为土地补偿价支付予华中实业。如区政府落实嘉宏房地产土地置换计划,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则嘉宏房地产同意一次性补偿华中实业土地价计20.5万元;而如区政府最终未能落实土地置换计划,嘉宏房地产将收取区政府的土地置换保证金中一次性支付华中实业10.5万元。同时约定在《补充协议》签署时嘉宏房地产首先付给华中实业土地补偿金10.5万元,在2002年6月支付土地价197.75万元。上述款项嘉宏房地产已经支付完毕。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嘉宏房地产向其支付补偿款6119.75万元。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预计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结果有待法院作出相关裁定。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