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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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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6-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6-00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6日,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行集团”)通知,新华发行集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并完成了其于2015年7月10日做出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股东:新华发行集团。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增持计划:新华发行集团于2015年7月10日向公司书面出具了《关于拟增持新华传媒股份的计划》,拟在6个月内择机以不超过2015年7月10日全天股票交易均价的价格(即12.29元/股),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不少于300万股(占已发行总股本的0.2871%)。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5-018)。

4、增持时间:2016年1月6日。

5、增持方式: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

6、增持计划期间增持情况如下:

7、新华发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报业集团累计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二、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于2016年1月6日出具了《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新华发行集团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新华发行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三)新华发行集团此次增持新华传媒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四)新华发行集团已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依照相关法律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新华发行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新华发行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