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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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同步披露公告

2016-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05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同步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公告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VANKE CO., LTD.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02)

恢复H股股份买卖

提示不要依据媒体报导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向其股东及投资者作以下进展汇报:

恢复H股股份买卖

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挂牌之H股股份(「H股」)已于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一时正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有关本公司或会进行之潜在重大资产重组(「潜在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本公司其后于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7日及2015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潜在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董事会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本公司事宜的合理查询后确认,并不知悉其它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资料,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任何须予披露的内幕消息。

因此,在咨询香港地区及中国大陆的相关监管机构后,本公司向联交所提出申请,于2016年1月6日早上9时开始恢复其H股买卖。

A股继续停牌

由于有关潜在重大资产重组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之《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 - 重大资产重组》(「深交所第10号指南」)所规管,并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之A股股份将维持停牌。通常而言,深交所第10号指南就A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履行的事项提出规范框架,其中包括A股停牌。

根据深交所第10号指南所规定,于本公司A股停牌日起计之30个自然日届满前,即在2016年1月18日或以前,如本公司有关任何恢复A股股份买卖或继续停牌之申请,本公司将尽快通知其股东和投资者。

有关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之进展

根据深交所第10号指南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将努力于前述A股停牌日起计算30个自然日内,即2016年1月18日或以前(如果没有任何被允许的延迟复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有关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之讯息。

若本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有关事项,本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A股延迟复牌申请。若本公司未按前述方式提出A股延迟复牌申请或有关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公司A股股份将不迟于2016年1月18日恢复交易。

已发布之公告为本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获授权发布讯息之唯一正规渠道

本公司注意到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媒体最近作出有关本公司及潜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揣测性新闻报导。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此类新闻报导的刊发,并希望提醒股东及投资者应仅依据本公司于其官方网站、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由本公司发出公告之内容,而非依据任何新闻报导内任何人发表之任何言论或以其它形式之媒体传播所述有关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之进一步发展或本公司其它事项。

不确保有关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行

本公司目前筹划的潜在重大资产重组较为复杂。本公司及各相关方正在继续协商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之条款。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继续进行,若其继续进行,或受条件限制、需获监管机构的批准及股东的批准。在此期间,本公司提醒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之公告具有相同的定义。

承董事会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谭华杰

中国,深圳,2016年1月5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执行董事乔世波先生、孙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陈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利平先生、华生先生、罗君美女士及海闻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