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临2016-005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6元,每10股人民币0.8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0.086元,每10股人民币0.86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 0.0774元,每10股人民币0.77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3日
●除息(除权)日:2016年1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1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资本”)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载于2015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前三季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1-9月份实现合并净利润 2,767,522,221.49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08,081,555.4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02,031,814.61 元。截至2015年9月末,未分配利润为537,372,702.34 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为使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同时兼顾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公司股份总数4,488,162,8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8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期进行分配。
(四)税收说明:
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7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6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77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
(二)除息(除权)日: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与资本运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 大厦20层
邮 编:100022
咨询电话:010-65675115
传 真:010-65675911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7日
●报备文件
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