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02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8日以亲自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七届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国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6—003号)。
此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6名关联董事程国勋、祁瑞清、任小坤、祁永峰、党明清、李军颜回避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予以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我们已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经过我们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该交易有利于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经协商,双方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定价合理,货款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等事项约定清晰,有效杜绝利益输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子公司西海煤炭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临2016—004号)。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并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本次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履行了正当的会计差错更正程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潮调整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的公告》(临2016—005号)。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允、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核销。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上第(一)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1、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2、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5-003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此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与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之控股子公司青海省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头铝电”)、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北发电”)在煤炭销售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16年1月6日,经双方协商,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西海煤炭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桥头铝电、宁北发电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本公司的关联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西海煤炭
1)基本情况
名称: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祁瑞清
注册资本:35,022.45万元
主要股东: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煤炭的开采、生产与销售。
2)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西海煤炭总资产117,177.65万元,净资产32,061.30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42,532.50万元,净利润2,212.83万元。
3)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
西海煤炭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除此外,其与本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它重大关系。
2、桥头铝电
1)基本情况
名称:青海省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企业性质: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赵生茂
注册资本:121,344.61万元
主要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售电;炭素制品、铝锭 、铝材、铝制品、铝合金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培训、服务。
2)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桥头铝电总资产936,937.29万元,净资产149,424.67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466,857.45万元,净利润1,189.76万元。
3)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
桥头铝电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之控股子公司,除此外,其与本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它重大关系。
3、宁北发电
1)基本情况
名称: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企业性质: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赵生茂
注册资本:171,336.64万元
主要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新能源、城市供热的建设、运行管理、咨询、服务等。
2)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宁北发电总资产424,992.56万元,净资产174,047.26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88,614.62万元,净利润3,222.59 万元。
3)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
宁北发电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之控股子公司,除此外,其与本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它重大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和结算方式
1、交易双方
甲方: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青海省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1)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
2、交易内容
乙方向甲方购买甲方生产的煤炭。
3、定价依据
1)甲方向乙方销售煤炭的价格应不低于乙方从其他第三方采购的同等热值煤炭的最高价格。
2)甲方向第三方当月销售煤炭的数量如果占甲方当月煤炭销售总量的20%以上,且加权平均价格高于乙方从其他第三方采购煤炭的最高价格,则甲方销售给乙方煤炭的结算价格应不低于甲方向第三方销售的煤炭的加权平均价格。
3)以上所指价格均为原煤的不含税坑口价。
4、结算方式
1)乙方须在每个月度结束后15日内,对甲方上月向其销售的煤炭按热值进行分类并确认数量。甲、乙双方根据乙方从第三方采购的情况确定煤炭价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煤炭货款结算单。
2)甲方根据煤炭货款结算单和双方确认的价格,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5日内,将购煤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煤炭,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季度实际发生的煤炭运费,甲方不得为乙方垫付。
5、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6、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期限及生效条件
本协议的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金瑞矿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由于青海省煤炭市场封闭性强,需求集中度高,除少量煤炭运往省外,其余基本在省内消化。关联方桥头铝电、宁北发电煤炭需求规模大且长期稳定,与其签订长期稳定的大宗交易合同,使全资子公司西海煤炭的煤炭销售拥有了足够保障,特别是在煤炭市场低迷的环境下,可以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因此,该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持续性和合理性。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平等互利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1月7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6名关联董事程国勋、祁瑞清、任小坤、祁永峰、党明清、李军颜回避表决,其余5位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均审阅了议案,并一致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一致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我们已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经过我们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该交易有利于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经协商,双方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定价合理,货款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等事项约定清晰,有效杜绝利益输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子公司西海煤炭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七届五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该交易有利于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经双方协商,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货款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等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4、董事会审计委员审核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该交易有利于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定价合理,货款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等事项约定清晰,有效杜绝利益输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5、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该交易有利于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
2)经协商,双方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定价合理,货款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等事项约定清晰,有效杜绝利益输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0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概述
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15]79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交叉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青国税函[2015]95号)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税收自查相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稽便函[2015]24号)要求,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3月12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下达了《关于开展税收自查的税务事项通知》(北国税稽通[2015]3号)。根据要求,西海煤炭对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遵循税法情况进行了自查。
在对大包生产的采煤队就领用火工品等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上,西海煤炭公司一直认为火工品属于专控商品,一般企业或个人不能随意使用,采煤队在公司严格监督管理下使用火工品,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耗,发生的火工品等支出的进项税金应进行正常抵扣。而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认定采煤包工队领用火工品应属视同销售,应计缴增值税。由于西海煤炭公司对于税法的认识和理解上与税务部门存在差异,导致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共计15,720,207.25元,其中:2011年6,759,640.96元,2012年4,533,534.49元,2013年2,784,501.59元,2014年1,430,340.00元,2015年212,190.21 元。
2015年12月25日,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国税稽处[2015]5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国税稽不罚[2015]5号),要求西海煤炭限期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临2015-08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涉税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该处理决定,西海煤炭已补缴增值税共计15,720,207.25元, 滞纳金7,516,671.75元,同时应补缴城建税等附加税1,725,965.54元,并对上述会计差错以前年度部分进行追溯更正。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追溯调减2013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12,535,507.18元,同时调整2013年期初应交税费12,535,507.18元。调增2013年度营业成本3,090,714.35元;调增2013 年期末应交税费15,626,221.53元,同时调减2013 年末的未分配利润15,626,221.53元。
2、调增2014年度营业成本1,586,542.04元;调增2014 年期末应交税费17,212,763.57元,同时调减2014年末的未分配利润17,212,763.57元。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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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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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京永专字(2016)第39001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说明及意见
1、董事会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改进与提高,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则的有关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并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本次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履行了正当的会计差错更正程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
4、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修订版)》。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1、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05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的原则,对公司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核销的债权债务情况
1、债权部分
合计金额15,180,913.84元,其中:应收账款金额10,881,917.02元,其他应收款金额4,298,996.82元。由于经历时间较长,债权已存在10年以上至15年以上。目前公司业务由于两次重大资产重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期间公司多次以派人前往、函证等方式予以催讨,但一直未能收回。根据目前联系的实际情况,公司确定该部分债权已确实无法收回,已形成呆账和死账,公司在账务上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债务部分
合计金额8,244,546.52元,其中:应付账款金额3,556,718.16元,预收账款金额1,623,683.78元,其他应付款金额3,064,144.58元。该部分债务也已存在10年以上至15年以上。公司年终审计时向对方单位函证,对方单位从未予以回复和确认,且该部分债务单位长期以来未以任何形式对我公司索要账款,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包括法律程序进行索要债权,已形成呆账和死账,公司确定该部分债务已确实无法支付。
鉴于上述情况,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清理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债权和债务进行账务核销。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核销的债权部分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总额不会造成影响;债务部分的核销将使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总额增加8,244,546.52元。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并经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和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核销的合理性说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核销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及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核销。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和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核销。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1、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06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2月28日以亲自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七届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1月7日上午9时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长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往来。该交易有利于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提升公司煤炭的销售能力。经双方协商,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货款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等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则的有关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的议案》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和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核销。
以上第(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