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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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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8,529,383.56元及相应罚息;

2、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律师代理费162,000元;

3、舜天集团对上述1、2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舜天船舶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招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5、本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44,447元由舜天船舶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上诉请求:

1、请求调整本案罚息利率,从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请求驳回招行银行要求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2,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和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的MD152船舶所有权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28日,雨花法院受理了该案。

以上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4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26日,雨花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

然而,2015年11月底,公司就该MD152船所有权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该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320)

由于公司已向武汉海事法院另行起诉,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撤回对雨花法院移送案件的起诉。

2016年1月8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对雨花法院移送案件的起诉。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五、报备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802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富麦东升南京分公司”)、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下称“富麦东升无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1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担保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侨置业”)提供抵押的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2014年7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金侨置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其中包括“发展公司对担保人金侨置业提供抵押的土地在8,800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1月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担保人金侨置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作出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4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7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如果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一旦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将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巨额亏损,在不考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清算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的情况下,公司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的变动区间为-190,000万元至-250,000万元。明德重工现已被宣告破产,如所有抵押、质押资产全部无法使用或变现,且所有自然人保证均无法实现,以及明德重工、润德船务名下的其他资产亦全部无法使用或变现用于偿还公司债权,则最大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约 29 亿元。由于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已经对明德重工项目计提了约 10.12 亿元的坏账准备,若明德重工最终给公司造成约29 亿元的损失,则将减少公司 2015 年度及后续年度净利润约 18.88 亿元。 详情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刊登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前,由于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数据可能尚需调整。如有调整,公司将在2016年1月底前发布《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及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危机处置方案。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33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08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申请重整的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23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该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335)

2016年1月8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的电话通知,定于2016年1月12日就中行崇川支行向南京中院申请我司重整一案召开听证会。

二、风险提示

召开听证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要程序,与重整案件能否受理没有必然联系,案件能否受理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受理后能否重整成功同样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外,(一)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若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自 2015 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此外,若因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