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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贴金术
遭监管“卸妆”

2016-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当监管加强,相关利益方的违规成本就抬升了,尤其是补充披露之后,投资者对相关合作的风险和实质有了较为明确的判断和把握,那些本来是形式大于实质的合作,其助推股价的效应就减弱了,其中所谓‘盈利模式’的难度加大了,一切惯常的‘伎俩’也行不通了。”有业内人士认为。

在此基础上,上交所在今年1月8日进一步明确披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三大原则性规范性要求:合规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风险充分揭示原则,体现了对此类公告的监管思路。

例如,针对公告语焉不详、存在故意误导可能等问题,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时,应特别注意不能简单笼统、语焉不详,留有过大的想象空间;不能滥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权利,误导投资者;更不应当利用框架协议的披露,配合股价投机炒作,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针对披露不持续等问题,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公司所签署的各类框架协议,在是否披露和如何披露等方面,遵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而不是一味追逐市场热点,有的披露,有的不披露;另一方面,框架性协议不能“一披了之”,而应在后续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持续动态披露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落实情况和变动情况,明确投资者预期。

至于上市公司普遍的“报喜不报忧”问题,上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充分揭示各类不确定性风险,不应刻意回避或故意隐瞒。

只有压缩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才能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维护市场公平。“去年以来,我们观察到,上交所已将上市公司披露框架协议与内幕知情人交易核查、二级市场股价监测、稽查执法统筹考虑,强化联动监管,对于明显的以披露框架协议为手段炒作股价的行为,及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知情人名单,并提请市场监察部门进行二级市场核查。”有接近监管的人士这样表示,“这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伪市值管理’和‘信息类’股价操纵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的努力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