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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16-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03号

■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六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筹集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计划的次级B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御银股份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御银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8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计划(草案)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843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5、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4,215万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A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B份额和次级C份额,其中次级C份额不参与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以不超过1,264.5万元全额认购集合计划次级C份额,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对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以及次级B份额的剩余本金(剩余本金为次级B份额的本金扣除等额于优先级A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款项后的剩余金额)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风险提示: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6、以集合计划的资金规模上限4,215万元和2016年1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55元/股测算,集合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492万股,占公司截至本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本总额76,119.1294万股的0.65%,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集合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通知,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9、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在公司已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深化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且具有主管以上职务资格的核心业务和技术骨干。

3、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8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筹集的资金总额上限为843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843万份。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且起始认购份数为10,000份(即起始认购金额为10,000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人,认购总份额为不超过35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41.52%;其他员工认购总份额预计不超过493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58.48%。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认购情况如下所示: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筹集的资金总额上限为843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筹集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计划的次级B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御银股份股票。

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4,215万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A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B份额和次级C份额,其中次级C份额不参与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以不超过1,264.5万元全额认购集合计划次级C份额,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对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以及次级B份额的剩余本金(剩余本金为次级B份额的本金扣除等额于优先级A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款项后的剩余金额)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集合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公司股票并持有。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若公司股票在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认购价格和数量等将进行相应调整。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以集合计划的资金规模上限4,215万元和2016年1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55元/股测算,集合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492万股,占公司截至本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本总额76,119.1294万股的0.65%。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集合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集合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除日常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项将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及/或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授权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持有人通过集合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集合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持有份额转让后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时,集合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