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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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6-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6-004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6年1月13日14:00—16:00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12日- 2016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15:00—2016年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7楼会议室

4、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会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96,8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949%。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96,8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9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会利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30,396,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为4,28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30,396,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为4,28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30,396,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为4,28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15:00至2016年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30,396,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94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14:00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96,86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96,86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3.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96,86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经表决,上述第1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顾平宽

王冰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