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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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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6-003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1008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债权(货款)的追收存在不确定性,能否收回将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2015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分别于2014年2月、10月就与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俞西林(以下简称“被告三”)、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人民币1008万元及违约金,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钦州永盛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74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钦州永盛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来分析,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之间产生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形成的是债务转移法律关系,原告钦州永盛主张买卖合同相对人被告一还是债务转移后的被告二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原告钦州永盛仍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可见法律关系不明确,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钦州永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24元退还给原告钦州永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该货款最终不能顺利追收,将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钦州永盛将对案件进行整理和跟踪,积极进行诉讼维护公司利益行为。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74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