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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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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36版)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3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银军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邹欢金回避该项议案的逐项表决。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不做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调整。

发行数量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数量为M0,调整后发行数量为M1,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每股送股和/或转增股本数合计为N,则: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后为M1=M0×(1+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000万股,其中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3,500万股、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代赞宇员工持股计划)认购1,50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每股16.01元,即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经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发行对象名下之日起开始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80,050万元,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最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视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用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及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各60%股权的款项及发行费用后的金额而定。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决议有效期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邹欢金回避该项议案表决。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拟进行调整,公司拟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编制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二)《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三、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一)董事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方银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叶国强)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洪树鹏)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韩姣英)

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钟明强)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王向曙)

(二)监事及其关联方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黄亚茹)

(三)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许荣年)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陈海林)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任国晓)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何坚光)

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胡剑品)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马晓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张菊华)

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高慧)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张丽芳)

(四)本人及关联方未发生减持行为且不存在减持计划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陆伟娟)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邹欢金、潘自强、翁晓斌、华文高、王金飞、周黎)

四、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函》

五、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函》

六、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函》

(二)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七、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三)《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对杜库达、南通凯塔债权免于计收利息及用于盈利补偿担保的承诺》(双马化工)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银军

二〇一五年 十二 月 二十七日

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暂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不会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行为。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由本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三方监管,确保募集资金按本公司披露的用途使用。本公司拟使用部分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用于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等其他用途。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银军

2015年12月27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方银军

洪树鹏

陆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2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5,400股、36,400股、11,200股、5,0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方银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一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方银军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2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方银军控制。方银军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2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叶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弟弟的配偶韩姣英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200股、1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洪树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洪树鹏弟弟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洪树鹏控制。洪树鹏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韩姣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独立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卖出赞宇科技3,000股、2,0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钟明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独立董事钟明强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钟明强控制。钟明强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王向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黄亚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于2015年6月4日卖出赞宇科技4,3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

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许荣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许荣年配偶的父亲,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6月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许荣年控制。许荣年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6月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陈海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于2015年1月20日卖出赞宇科技1,2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国晓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1月2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任国晓控制。任国晓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1月2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何坚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进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进于2015年1月21日卖出赞宇科技3,200股股票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于2015年8月10日卖出赞宇科技200股股票的行为,系马晓进、张菊华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胡剑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配偶的弟弟,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1月2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1月2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马晓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弟弟的配偶,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8月1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8月1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姐妹张丽芳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姐妹张丽芳于2015年12月24日卖出赞宇科技1,0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高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慧配偶的姐妹,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12月2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高慧控制。高慧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12月2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丽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赞宇科技股份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陆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一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减持赞宇科技股份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董事签字:

邹欢金 潘自强

翁晓斌

监事签字:

华文高 王金飞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周 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的员工拟出资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同创1号”)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现就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赞宇同创1号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认购赞宇同创1号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本人与赞宇同创1号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认购、信托认购或以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赞宇同创1号份额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承诺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人签字页。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承诺函

本公司接受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设立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同创1号”)并担任赞宇同创1号的管理人,赞宇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赞宇同创1号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现本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赞宇同 创1号参与认购赞宇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赞宇科技公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本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1号约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本公司将提醒浙江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中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赞宇同创1号的备案手续。

承诺人(盖章):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日期: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锁定承诺函

本企业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就本次认购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方银军

2015年5月 12日

承诺函

鉴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银投资”)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永银投资的合伙人承诺如下:

本人与永银投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方银军 许荣年

邹欢金 周 黎

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冒建兰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冒建兰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3******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鲍兴来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3******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王书华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5******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冒长龙

身份证号码:3206220195202******

2015年9月5日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东,在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完成收购标的公司股权后,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标的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标的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使赞宇科技、标的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该损失或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冒建兰

2015年9月5日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对杜库达、南通凯塔债权免于计收利息

及用于盈利补偿担保的承诺

鉴于:

2015年9月21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签署《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以及《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凯塔”)及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库达”)各60%股权转让给赞宇科技,并对南通凯塔及杜库达2015年6-12月、2016年、2017年、2018年盈利作出承诺。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后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盈利补偿协议》顺利实施,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对股权交易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债权净额(指应收款项扣除应付款项后的净额),由南通凯塔及杜库达在本公司对赞宇科技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以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满足两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后的溢余资金归还债权方。(本公司向杜库达支付的南通凯塔、南通新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如皋市瑞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457万美元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本公司在支付该股权转让款后,可要求杜库达在业绩承诺期满之前归还。)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在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及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结束之前,免于向两公司收取债权利息。

三、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持有的南通凯塔及杜库达公司的债权,作为本公司盈利补偿义务的担保,如本公司未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贵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本公司同意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用前述债权优先补偿贵公司,本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相应减少对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债权额。

特此承诺!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冒建兰

2015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5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以及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测算的主要假设

本次非公开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测算的主要假设如下:

1、关于发行完成时间的假设

假设本公司在2016年1月31日完成本次收购,公司将持有杜库达及南通凯塔各60%股权。上述发行完成时间系公司为测算需要而假定,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后实际的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关于2015年、2016年主要经营数据的选取

(1)2015年主要经营数据的选取

本公司在《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500万元至2,100万元。假定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5年持平。

(2)2016年的主要经营数据的选取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2016年杜库达及南通凯塔合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假设标的公司完成承诺业绩且本公司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与2015年持平,假设净利润按月均匀发生,则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500万元。

综上所述,假设本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则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7,000万元;假设本公司2015年净利润为2,100万元,则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7,600万元;。

公司上述对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公司最终盈利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3)公司期初期末净资产的选取

公司2015年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6,839.63万元(公司于2015年变更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该数据取自公司追溯调整后的合并财务报表),2015年分配2014年股利1,600万元。若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则2015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6,739.63万元;若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0万元,则2015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7,339.63万元。

假设2016年公司分红情况与2015年相同,即现金分红1,600万元。

(4)关于发行数量和发行金额的假设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000股,发行价格为16.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050万元。上述发行数量系公司为测算需要而假定,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后实际的发行数量为准。

(二)具体测算过程及结论

基于上述假设,本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了测算,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