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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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6-005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01月15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01月14日至2016年0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1月1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1月14日15:00至2016年0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海鸥路1888号上海豪生棕榈滩大酒店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刘维(经现场半数以上参会董事推选产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1,596,55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3009%(其中: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596,11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2,887,038,000股的55.2856%;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44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3%)。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代表股份44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2,887,038,000股的0.01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佩、陈孝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6,5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国际农业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6,5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设立国际农业产业并购基金之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6,5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佩、陈孝辉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