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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建设是支撑企业信息化和移动互联网业务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基础,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保障。2014年中国IDC市场增长迅速,市场规模达到37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速达到41.8%。过去六年中国IDC市场复合增长率达到38.6%。IDC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中部地区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偿还有息负债的合理性
发行人负债规模较大,财务费用高企,各项业务开展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达到77.48%,公司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金额合计达49.74亿元,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91,080.81万元、97,106.54万元、96,606.35万元和57,550.44万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可以减轻财务压力,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多年来,中孚实业为增强市场综合竞争能力,从发电起步,通过自身建设和战略重组,逐步形成了“煤-电-电解铝-铝加工”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布局,其子公司中孚电力的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0万千瓦,除满足公司本部的生产经营需求外,每年结余100,000万度,而能耗是IDC运营的主要成本构成,约占其运营成本的一半左右,中孚实业自有电厂可以为数据中心提供电力服务,既极大降低了数据中心的运行成本,又提供了持续供电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建设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可以实现公司产业链条由“煤-电-电解铝-铝加工”逐渐向“煤-电-电解铝-铝加工”及“煤-电-云计算数据中心”的综合产业链条过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
(2)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拟由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蓝汛”)实施。中孚蓝汛是公司与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汛欣润”)战略合作共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850万元,占85%;蓝汛欣润出资150万元,占15%,公司为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蓝汛欣润成立于2011年7月,专门从事IDC业务,拥有蓝汛首鸣国际云数据中心,具有多年的运营管理经验优势、丰富的人力资源储备及业务资源。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通过公司与蓝汛欣润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有利于发挥公司能源领域的优势,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有利于发挥蓝汛欣润在IDC方面的技术优势及运营优势;有利于募投项目尽快产生效益,提供投资者回报。
(四)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围绕“坚持既有主业不动摇,强化基层建设不放松,跟紧市场,控制成本,重回成长方向”的经营总方针持续开展工作。公司充分利用在有色金属、电力和煤炭领域内的技术优势,抓住行业产品升级的机会以及行业整体发展机遇,扩大相应产品的生产规模,实施新产业链的拓宽与延展,满足未来的需求增长,从而扩大销售规模,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广大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2、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从生产技术指标、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标先进企业;通过上线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动态调整产品库存,强化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要求。此外,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2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丰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6.033亿元。
●金丰煤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638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秦书杰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为互保单位,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11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68,799.43万元,负债总额为148,374.10万元,净资产为120,425.33万元;2015年1-11月利润总额为3,944.02万元,净利润为3,944.0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包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和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2,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担保期限均为1年,均为到期续保额度,金丰煤业对以上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金丰煤业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且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8.3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638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47%,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9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7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84%。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到100.84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11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85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1.7亿元。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638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85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
法人代表:管存拴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0,019.96万元,负债总额为312,985.56万元,净资产为26,718.64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6,821.95万元,净利润为-5,832.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85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包括:(1)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2亿元融资额度 此笔担保为到期续保额度,担保期限为1年;(2)在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的6,500万元融资额度,此笔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为1年。林丰铝电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此次公司为林丰铝电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85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8.3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638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47%,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9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7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84%。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到100.84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备案发行
2亿元人民币专项私募债暨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专项私募债概况: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拟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备案发行2亿元人民币专项私募债
●被担保人名称:中孚电力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1.39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638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交易概述
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备案发行2亿元人民币专项私募债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私募债概况(以实际备案为准)
产品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专项私募债
债券期限:12个月
备案发行总量:2亿元人民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本公司持有中孚电力100%股权。
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567,516.60万元,负债总额为324,328.08万元,净资产为243,188.51万元,2015年1-11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6,203.97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孚电力拟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备案发行的不超过2亿人民币专项私募债,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中孚电力流动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本次发行专项私募债主要用于补充中孚电力流动资金,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较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该事项。
六、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8.3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638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47%,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9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7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84%。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到100.84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11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6-01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2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2月3日9点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2月3日
至2016年2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第2-1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5,7-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6年2月1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2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登封市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设立<华泰紫金定增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逐项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人民币1元/股。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发行。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设立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90,861,152股(含790,861,152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数量金额如下:
■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定价方式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5.6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并上市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0万元(含450,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投资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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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项目由中孚实业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孚实业出资850万元,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分别签订<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白学成、陈海涛、钱宇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85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备案发行2亿元人民币专项私募债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公告编号:临2016—01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等,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90,861,152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设立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上述对象具体认购及增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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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158,172,23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86,217,091股,占公司股权比例由53.29%下降至42.89%,变动比例为下降10.4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股份总额为6.246%。
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17号、临2016-018号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被动稀释)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790,861,152股,每股价格5.69元;因中孚实业向除豫联集团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导致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的股权被摊薄,本次发行后豫联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从发行前的53.29%降至发行后的42.8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3、注册资本:124,314万元
4、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6日
5、法定代表人:贺怀钦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8、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
9、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10、邮政编码:451200
11、通讯方式:0371-64569099
12、传真:0371-64569086
13、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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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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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中孚实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看好中孚实业的发展前景,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158,172,23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数量为1,086,217,091股,持股比例由53.29%下降至42.89%,下降10.40%,持股比例下降主要是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其他认购方。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参与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中孚实业股份数量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928,044,860股,持股比例为53.29%,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拟以5.6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58,172,231股;同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还有其他认购人,导致豫联集团持股比例由53.29%降至42.89%,权益变动比例为-10.40%,仍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三、《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5.6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豫联集团认购158,172,231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重大交易情况均已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均出于经营需要,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的等价有偿行为,价格公允,没有背离可比较的市场价格,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中孚实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中孚实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孚实业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下列批准事宜:
1、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928,044,860股(质押926,626,625股)股份,其中,226,666,625股为限售流通股,701,378,23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上市公司停牌日(2015年12月29日)前6个月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豫联集团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9月16日,豫联集团增持中孚实业股份506,000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1,741,540,403股的0.03%。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公告编号:临2016-01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790,861,152股,每股价格5.69元;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后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中孚实业股份比例为6.24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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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4年8月
4、法定代表人:周广文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1017682477
7、组织机构代码:30661689-5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
9、税务登记证:110111306616895
10、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11、邮政编码:100101
12、股东情况:
■
银杏盛鸿拟以其设立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基金的唯一认购人为北京恒泰东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永安东里3号楼5层北京永吉鑫宾馆8290室
(2)注册资本:5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1年4月
(4)法定代表人:于雷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3763327
(7)组织机构代码:57322282-3
(8)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9)税务登记证:110108573222823
(10)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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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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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权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中孚实业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本次持股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没有增减持中孚实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银杏盛鸿拟以5.6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58,172,231股,认购后占中孚实业发行后总股本的6.246%。
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5.6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银杏盛鸿认购158,172,231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中孚实业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下列批准事宜:
1、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上市公司停牌日(2015年12月29日)前6个月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要求,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承诺,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日起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3,024.99万元人民币。详见2015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1)。
2015年9月16日,豫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41,540,403股的0.03%。详见2015年9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12)。
本次豫联集团作为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金额为9亿元,认购数量为158,172,231股。该行为将作为豫联集团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的增持计划将完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86,217,091股。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790,861,152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量为2,532,401,555股,因此豫联集团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89%。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由于2015年7月1日公告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拟对该预案进行重大调整,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29日起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2016年1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的公告》,鉴于个别认购人尚未完成《认购协议》签订流程,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3日继续停牌,公司将于股票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含继续停牌当日)公告并复牌。
2016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鉴于此,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9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