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上接B29版)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瑞尔德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公司本次向瑞尔德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但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瑞尔德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摘要
2016年1月18日,公司与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瑞尔德共3名特定投资者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发行人(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瑞尔德(太仓)照明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月18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1、认购方式与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
①华君电力(乙方1)及保华兴资产(乙方2)
A、乙方以资产方式认购:乙方以其拥有的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源源水务”)100%股权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预估值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小写:516,780,000.00元),作价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小写:516,780,000.00元)参与认购,其中:乙方1以其拥有的源源水务80%股权作价人民币肆亿壹仟叁佰肆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413,424,000.00元),乙方2以其拥有的源源水务20%股权作价人民币壹亿零叁佰叁拾伍万陆仟元整(小写:103,356,000.00元)。
双方同意,待本次评估机构出具最终评估报告,源源水务100%股权作价以本次评估机构签署确认的评估报告正式评估值为准,进而调整上述预估值作价。乙方1和乙方2按照其持股比例即80%:20%进行分配。
B、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乙方1现金认购金额=乙方认购总金额-源源水务100%最终评估值×100%,如按照目前预估值计算,则乙方1现金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拾壹亿壹仟捌佰叁拾贰万贰仟元整(小写:1,183,220,000.00元)。
②瑞尔德
乙方以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元)现金方式认购。
(2)支付方式
①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及甲方和乙方股东华君控股各自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现金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源源水务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上述股权应由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现金认购款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②瑞尔德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2.7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计算,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2.99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售期
(1)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10.3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乙方需依据《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承担利润补偿责任,则需于上述锁定期三十六个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利润补偿,且乙方于完成利润补偿(如需)后方能转让乙方认购之定增股份。
(2)瑞尔德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10.3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其中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境外认购主体认购事宜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
5、中国和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四)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的约定。
2、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乙方应以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以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进行抵扣。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终止本协议。
(1)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非乙方原因及/或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于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或函件告知等渠道)确认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有认购现金(无息)及将源源水务股权返还过户至至乙方,甲方就此事项承担股权过户中所有税费;如30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无返还乙方所有认购现金及将源源水务股权返还过户至乙方,则甲方需另外支付该笔认购现金对应的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之利息(起算于资金进入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
(2)瑞尔德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非乙方原因及/或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或/和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及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购买方(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方(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月18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有关认购方式、支付方式、认购价格及限售期约定详见本节内容之“一、《股份认购协议》摘要/(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三)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预估值为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小写:516,780,000.00元)。双方同意,暂以上述初步预估值作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价格。待本次评估机构出具最终评估报告,源源水务100%股权作价以以本次评估机构签署确认的评估报告正式评估值为准,进而调整上述预估值作价。
(四)标的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标的资产交割期,海润光伏与乙方应共同确定交割基准日。交割基准日确定后,海润光伏将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尽快就标的资产进行标的资产交割审计,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作为届时结算交割等相关事项的依据之一。
乙方应于交割完成之日前向海润光伏移交完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且积极协助办理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在交割完成之日后,海润光伏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就乙方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海润光伏新增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出具正式签署的上述验资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向乙方发行新股并上市的相关手续,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审核原因致使上述15个工作日无法完成乙方认购之新股上市手续,双方同意延期至30个工作日。
自交割完成之日起,海润光伏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相关的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五)过渡期安排及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标的资产已存有的自有银行贷款抵押除外);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及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如乙方对标的资产实施新的资产处置、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未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则视同甲方不同意。唯约定期限外甲方补充同意除外。
根据资产交割审计报告,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净资产值(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乙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按其各自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源源水务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资产补足;如标的资产因期间收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净资产值增加的,则增加的净资产由标的资产享有,海润光伏无需就此向乙方就过渡期内新增加的净资产作出补偿。
(六)人员安置
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的交易标的为源源水务100%的股权,因而不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原由源源水务聘任的员工在交割完成之日后仍然由源源水务继续聘用,其劳动合同等继续履行。
源源水务所有员工于交割完毕之日起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由源源水务继续承担。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应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及;
5、中国法律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6、乙方及乙方股东华君控股有限公司已就本协议下拟进行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相关事宜取得依据香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第三方或企业权力决策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同意、批准、授权、豁免、许可及证明。
若因本协议第6.1条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各方应尽力促成上述生效条款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如上述生效条款未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且届时双方或其中一方未于2017年1月15日前签署终止协议或书面提出终止要求,则上述生效条款完成日延期于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若出现本条协议约定条件不能在各方约定或预定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
(八)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补救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认购方任一方违约或多方均违约的,认购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3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本条款如与《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违约责任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以《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之违约条款为准。
三、《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发行人(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月18日
(二)补偿的前提条件
1、各方同意,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的任一年度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低于相应年度的补偿责任人(即乙方和丙方,下同)承诺的利润数,则补偿责任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做出补偿。源源水务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确定。
2、各方一致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乙方和丙方全资控股股东华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及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标的资产办理完毕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本协议项下补偿责任人对甲方补偿的实施,以标的资产的交割为前提。
3、利润补偿期间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系指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如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的时间延后,则利润承诺及补偿年度顺延,顺延年度具体利润承诺及补偿事项由三方重新签署协议予以约定。
(三)承诺净利润数
各方一致同意,补偿责任人承诺源源水务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应与源源水务正式《评估报告》中对应年度的净利润预测值相同。
(四)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后,经甲乙双方书面决策同意后,甲方在委托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源源水务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源源水务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由甲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华君控股按照各自证券监管要求协同进行公告披露。
(五)利润承诺补偿
1、补偿金额的确定
(1)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源源水务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源源水务同期净利润数的,则甲方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责任人关于源源水务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向甲方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源源水务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源源水务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源源水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确定。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补偿责任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3)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导致利润补偿期间内源源水务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源源水务相应年度净利润数,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利润补偿事宜另行调整。
2、补偿方式
乙方与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利润承诺补偿的支付
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六)减值测试及补偿
1、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应由三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源源水务做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支付的补偿额,则乙方与丙方应另行于补偿期限届满时支付应补偿金额。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减值测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进行确定。
2、应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以及全球性或全国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届时源源水务非正常减值,应免除补偿责任人相应补偿责任。
3、补偿方式
乙方与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4、期末减值额应为源源水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源源水务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6、各方一致确认,无论如何,补偿责任人因源源水务上述减值补偿(如需),与利润承诺补偿(如需),以及依据《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第5.3款净资产减值补偿(如需)合计不超过补偿责任人以资产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正式评估总额。
(七)补偿责任人的承诺与保证
补偿责任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处罚。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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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将由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其相应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后实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收购源源水务100%股权项目
1、项目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引入华君电力和保华兴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其中华君电力以现金和其所持有的源源水务80%股权进行认购,保华兴资产以其所持有的源源水务20%股权进行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源源水务100%股权,公司光伏产品制造产能大幅度增加,行业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得到巩固和提高。
2、项目必要性分析
(1)光伏行业快速发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全球和我国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池组件的市场需求将快速增长,光伏产品制造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体详见“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1、光伏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优化产能结构,快速提高光伏产品制造产能
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2011年至2013年我国光伏行业衰退较为严重,公司受到行业衰退、战略转型以及资金紧张等的影响,制造业产能未进行大规模的扩产,仅通过小规模的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技术水平的提升和适量的产能提升。目前,公司硅片产能达到660MW/年,电池片产能达到1850MW/年,电池组件产能1200MW/年,产能结构不尽合理,存在硅片需要外部采购,电池片进行外部销售的情形。本次收购源源水务100%股权后,公司将增加硅片产能335MW/年,增加光伏电池组件产能500MW/年,收购完成后,合计产能为硅片近1000MW/年,电池片1850MW/年,电池组件1700MW/年,电池片和电池组件产能匹配度提高。同时公司目前产品订单充足,存在产能不足的情形,本次收购能够快速提高公司产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3)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较好的协同效应
源源水务电池组件于2015年12月正式投产,生产线技术水平和自动化程度较高,但其研发能力、技术水平、知名度与市场信赖程度与公司存在一定差距。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研发平台、现有技术储备进行产品技术升级,同时依托海润光伏作为一线光伏制造企业的品牌号召力进行市场开拓。此外,源源水务目前也涉及到下游光伏电站的开发,电站项目储备达到150MW,海润光伏具有丰富的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转让经验,同时具有光伏电站的总承包资格和能力,可以对标的公司的项目储备进行后续的开发和建设。
3、源源水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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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源源水务历史沿革
(1)2014年11月,源源水务设立
2014年10月20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核准的批复》(营开发改投资[2014]129号)。
2014年10月31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独资兴建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营开管外资[2014]25号);同日,源源水务取得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辽府资字[2014]8607号)。
2014年11月,源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供水设施维修。
2014年11月3日,源源水务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800400028674。
源源水务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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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次增资
2015年12月,源源水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12,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认缴,其中875万元以其对源源水务的344,672,965.92元债权出资。
2016年1月11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营开管外资[2016]2号)。
2016年1月12日,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营)工商外资变准字[2016]第20160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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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5年9月,源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5、源源水务的股权控制结构
(1)源源水务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源源水务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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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源水务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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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孟广宝和鲍乐系夫妻关系。
(2)源源水务的控股股东
源源水务的控股股东为华君电力,华君电力持有源源水务80%的股权。保华兴资产与华君电力系华君控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为华君电力的一致行动人。
①华君电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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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华兴资产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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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源源水务的实际控制人
源源水务的实际控制人为孟广宝,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华君控股,华君控股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合计持有源源水务100%的股权。
孟广宝简介:孟广宝先生,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 ********,持有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律学士学位,自1998年起担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获辽宁省司法厅2003年文明律师称号;2007年起为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主席;2014年9月加入华君控股,现任华君控股董事会执行董事兼主席。
6、源源水务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源源水务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详见本节内容之“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一)收购源源水务100%股权项目/5、源源水务的股权控制结构/(1)源源水务的产权控制关系”。
(1)瑞欣光电
①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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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要财务数据
瑞欣光电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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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中科国能
①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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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要财务数据
中科国能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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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中翔能源
①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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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要财务数据
中翔能源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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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句容中科
①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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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要财务数据
句容中科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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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源源水务主要资产的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1)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次拟收购的源源水务100%股权权属清晰,相关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①固定资产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源源水务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账面净值为52,316.92万元。
源源水务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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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B3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