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6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6-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1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等相关方的船舶权属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被告二: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建造合同号为MD2010-09-08、MD2010-09-10的船舶分段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交付返还上述船舶分段;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8日,公司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签订了两份《自卸/非自卸项目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代替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作为共同卖方向ALGOMA CENTRAL CORPORATION出售两艘大湖型自卸船舶(即建造合同号为MD2010-09-08和MD2010-09-10项下船体号分别为MD156和MD158的两艘船)。协议同时对双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予以明确,即由公司解决船舶制造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承担船舶的设计、建造和技术、质量任务。另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完工交船收到全部款项止,该船舶及用于建造的所有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然而现对该两艘船舶分段所有权归属产生了争议,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违约拒绝依约交付返还船舶分段给公司。公司已多次与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1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达山贸易”)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等相关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黑龙江省绥化农垦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

负责人:叶强

被告一: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告二: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禄粮油”)

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北郊巷头村

法定代表人:单晓昌

被告三: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投资”)

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长江路交口盟科视界

法定代表人:孙文财

被告四:宜兴市兴远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物贸”)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农垦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直北路69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完达山贸易同发展公司于2013年9月8日签订的《粮食销售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前述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四位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完达山贸易认为其是在不知道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8日与发展公司签订的上述《粮食销售合同》,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此外,完达山贸易认为其与永禄粮油、佳诚投资和兴远物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上述交易对完达山贸易自身的商誉和利益均造成了损失,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