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1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合作中的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协议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3、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的后续事项,需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6年1月20日,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同前海新华康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康”或“甲方”)签署了战略合伙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名称: 前海新华康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汪振武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 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金融软件的技术开发;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新华康由汪振武先生创立,目前是以保险代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及互联网金融四大业务板块组成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100多个城市的布局,250多万中高端客户,过万名签约保险理财顾问。
目前新华康旗下控股公司分别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康海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均在国内主要大中型城市各自涉及领域内迅速拓展业务。其中,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国内首家实行总分管理模式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企业,2013年代理保费总收入超过20亿元,人力和业务规模已连续多年位居中国保险代理行业第一名。
二、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基于甲方在保险行业优良业绩及乙方已确立的打造金融控股平台的长远战略发展规划,现甲乙双方拟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签署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在保险行业耕耘多年,累积了丰富的人脉和经验,且是以保险代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及互联网金融多个业务板块组成大型企业集团,熟悉行业习惯和交易规则;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有意在互联网金融、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泛金融领域进行全面合作。
(2)甲乙双方合作有利于建立优势资源互补合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方拟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甲乙双方通过本次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建立优势资源互补合作关系,增强甲乙双方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双方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获得市场份额,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新华康旗下控股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总资产为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6亿元人民币,2016预计收入为6亿元人民币,利润为7,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合作为战略性合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具体经营业绩的重大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的影响
目前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及实际发展情况已确立了战略转型规划,并先后实现了进军银行业、大数据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等泛金融领域的战略转型方针。
鉴于新华康以抓住中国金融监管及行业改革的趋势,打造中国最优秀的保险+理财的专业金融零售服务公司为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本次与新华康进行战略合作与公司的战略布局相匹配。建立与新华康的合作关系可以完善泛金融领域产业布局,进一步推进公司实现战略转型。
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打造极具竞争力的金融控股平台的长远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双方建立优势资源互补合作关系,同时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为实现公司做大做强及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风险提示
由于本协议仅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及进度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