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6-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6-010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了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12月25日召开了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824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争取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尚需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824号)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6-011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2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0日-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少忠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274,118,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48,869,00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6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5,249,412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178%。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74,11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5,248,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9%;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1%;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