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01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309,187,279股
发行价格:22.64元/股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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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时间为2017年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2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15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15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5年3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15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15年5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5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89号),核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18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309,187,279股
4、发行价格:22.64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996.56元
6、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06,364,187.24元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893,635,809.32元
8、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16年1月15日,本次9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2016年1月15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总额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300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9家发行对象均已缴纳了认购款项,金额共计人民币6,999,999,996.56元。
2016年1月19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300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月18日,华夏幸福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309,187,279股的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64元。华夏幸福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96.56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06,364,187.24元,华夏幸福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3,635,809.32元。其中:股本人民币309,187,27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584,448,530.32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无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情形。”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可以实施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309,187,27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996.56元,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
(三)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6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20.48元/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文件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309,187,279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341,80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最终发行价格为22.64元/股,并最终确定以下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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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8,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6、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法定代表人:赵生章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7、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401-05室
注册资本:30,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桑自国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私募股权基金、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能源、信息传输业的投资与投资管理;投资顾问、项目策划、财务重组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受托资产经营管理;贷款、担保的中介服务。(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8、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68号三层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卢民
经营范围:金融及金融服务性机构的投资与运营、资产管理与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及资本运营、证券与基金投资、投资策划与咨询服务,经政府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资产投资与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9、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5层501-20至501-26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鹏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上述发行对象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家基金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中均含有专户产品。上述专户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均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家国有企业控股的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以上2家公司的认购产品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年,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交易。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上述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无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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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股份登记日)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股份登记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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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新增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09,187,279股,总股本将增至2,954,946,709股,其中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持有1,822,373,118股,其持股比例较发行前有所下降,但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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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业务与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优势。
(二)对公司章程、股东结构与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发生变化。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营运资金更加充足,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四)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扩大公司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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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意见
(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3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01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889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9,187,279股,发行价格22.64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96.56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3,635,809.32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6年1月19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30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公司下属使用募集资金子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香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固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大厂大安街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于2016年1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支行专户账号101312422286,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元。专户账号100759080778、100438686616和100932095304,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均为0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专户账号0410001619300096268,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000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专户账号13001702208050508285,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425,333,329.92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香河支行专户账号101679439824,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固安支行专户账号100405452596,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大厂大安街支行专户账号101699075247、101879073416和100799073650,截至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衡、孙琳琳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3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017
华夏幸福关于与印度哈里亚纳邦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文件生效条件:备忘录于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2. 备忘录的履行对公司2016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3. 备忘录所载内容为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为双方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公司将于本备忘录签署后与交易对方进行进一步商谈,尽最大努力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最终合作内容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正式协议的签署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备忘录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哈里亚纳邦为印度西北部的一个邦,毗邻印度首都新德里,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是印度传统农业大邦,亦是印度工业大邦。哈里亚那邦新政府于2014年换届。
(二) 备忘录的签署
《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由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与哈里亚纳邦政府(以下简称“邦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在北京签署。
二、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1. 邦政府及华夏幸福已原则上决定采用PPP模式在哈里亚纳邦协商并开展产业新城(以下简称“项目”)开发。PPP模式将包含土地购买、转换、基础设施开发、工业园区开发、通过向华夏幸福及/或占有人提供财政优惠等内容。
2. 邦政府全资所有的哈里亚纳邦工业及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HSIIDC”),将基于华夏幸福拟定的投资标准,负责为华夏幸福鉴别、收购并整合土地。
3. 在与邦政府就基于上述HSIIDC在哈里亚纳邦鉴别及收购土地的合作方式达成一致后,华夏幸福将提交项目建议书报告,该报告将大致说明拟议项目的组成部分、土地用途、开发模式、实施进度、成本等信息。
4. 基于上述项目提案报告,HSIIDC及华夏幸福将共同评估合作项目实施活动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土地估值、项目实施机制、项目结构、取得项目所需基础设施的途径、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福利、项目所需的相关政府机关批文、时间表等;HSIIDC应自行负责从相关机关获得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批文,并负责购买土地,以促进实施合作项目。
5.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备忘录项下该当事人的权利及/或义务。但是,为履行本备忘录所述事宜,华夏幸福将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印度设立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具体实施本备忘录所议事项。
6.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有效期可予以延长。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公司与哈里亚纳邦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是公司继成功与印尼AS公司签订备忘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华夏幸福关于与印度尼西亚AS公司签署备忘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05)后,再次就产业新城事宜开展海外合作,助力华夏幸福全球化布局,表明公司为实践“全球产业新城的引领者”愿景又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2. 本次合作一方面体现了公司在城市规划、大项目招商、园区运营方面的卓越实力,表明公司产业园运营的能力具备了承接国际合作项目的能力和视野;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司紧抓“一带一路”重大历史机遇的决心。
3. 本备忘录对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 本次签署的备忘录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本备忘录仅为双方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公司将积极就产业新城具体合作项目与哈里亚纳邦政府及HSIIDC开展进一步商谈,通过签订正式协议确定备忘录内容,并对开发产业新城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2. 就产业新城项目具体合作事宜,如合作地块位置、项目实施机制、合作项目中所产生收入的分享方式等事项,尚待华夏幸福与HSIIDC共同评估后,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3. 公司将积极与HSIIDC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合作项目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在符合公司战略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达成正式协议。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但正式协议的签署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谅解备忘录》。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