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长城宇商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6年1月27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长城宇商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长城宇商小贷”)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长城宇商小贷”的转让业务。
二、“长城宇商小贷”设立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长宇1优”,证券代码为“116060”,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7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三、“长宇1优”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长城宇商小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长城宇商小贷”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22日
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
等三只债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9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五期)国债、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六期)国债将于2016年2月15日到期兑付。为做好上述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01”,证券简称为“国债0901”,是2009年2月12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2.76元。
二、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8089”,证券简称为“贴债1515”,是2015年11月9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三、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六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8091”,证券简称为“贴债1516”,是2015年11月16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四、本所从2016年1月29日起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五、上述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3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6年2月4日上述债券摘牌。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四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记账式贴现(四期)国债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27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91日期贴现式国债,证券编码“108102”,证券简称“贴债160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6年4月25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等
十一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8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2014年江西省地方政府债券(三期)、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三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5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5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将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813”,证券简称为“国债0813”,是2008年8月1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7元。
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6”,证券简称为“国债1316”,是2013年8月12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6元。
三、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417”,证券简称为“国债1417”,是2014年8月1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315元。
四、2014年江西省地方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38”,证券简称为“江西1403”,是2014年8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35元。
五、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41”,证券简称为“宁夏1403”,是2014年8月1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3元。
六、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374”,证券简称为“新疆15Z8”,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七、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78”,证券简称为“新疆1512”,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八、2015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383”,证券简称为“上海1504”,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九、2015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84”,证券简称为“上海15Z2”,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十、2015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86”,证券简称为“辽宁15Z2”,是2015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995元。
十一、2015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390”,证券简称为“辽宁1508”,是2015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35元。
十二、本所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三、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2月15日除息交易。
十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