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2016-011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徐汇区肇嘉浜路777号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香山厅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智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称: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提案名称: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提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非累计投票提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中,特别决议提案《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决议提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伯庆、杨红良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