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2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
2016年1月24日,公司新增逾期融资款1,620.00万人民币,具体详情如下:
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1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面金额为3,240.00万人民币,保证金为1,620.00万人民币,融资敞口为1,620.00万人民币。现该笔融资业务已到期,公司未能承兑该汇票。
截至2016年1月25日,公司逾期融资额75,912.27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75,912.27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融资款。
因上述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2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化工”)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采购合同》。现该合同项下发生纠纷,大洋化工于2015年12月28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发展公司。2016年1月22日,发展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204国道西侧
负责人:董学胜
被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发展公司给付货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发展公司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31日,大洋化工与发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大洋化工向发展公司供应总价款为10万元的“冰醋酸”,并约定发展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大洋化工按约定将上述货物运送到指定收货地点,并于2014年1月23日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展公司,但发展公司至今未能支付货款。
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大洋化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2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达新材料”)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雨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令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界达新材料票据金额 27,60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舜天船舶承担。其后,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9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