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B25版)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丰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5]33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0]893号
联系人: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
电话:010-66270939
传真:010-66270167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渤海银行于2005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1996年以来获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从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天津市。在近十年的发展中,渤海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金融市场等各项业务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12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6507.90亿元,比年初增长14.53%;负债总额6206.22亿元,比年初增长14.08%;实现税后净利润57.03亿元,同比增长25%。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不良贷款率0.48%,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监管部门等的大力支持下,渤海银行行目前已经在天津、北京、杭州、太原、成都、济南、上海、深圳、南京、大连、广州、长沙、石家庄、武汉、呼和浩特等全国24个重点城市建立了16家一级分行、12家二级分行、88家支行,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116家。
(二)主要人员情况
总经理赵亚萍女士,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三十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先后在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工作,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营运中心处长。2010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0年6月29日,渤海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渤海银行本着“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至2015年9月30日,渤海银行已托管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权基金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1.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托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渤海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险部、托管业务部内设稽核监督岗位及托管业务部各业务部门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险部对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托管业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稽核监督岗位,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渤海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渤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渤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B 座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方式: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联系电话:400-6411-999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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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30.00)/1.00 = 99,039.90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 元,则得到99,039.90 份基金份额;
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下转B3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