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 2016-017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92号)核准,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9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26,666,6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494,591.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7,505,378.47元,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年1月29日,公司/和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主体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银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体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和开户银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吴安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之间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主体和开户银行,同时向项目实施主体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