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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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5-012

债券简称:11中粮01 债券代码:112058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15日,凡在2016年2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2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发行的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1中粮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58)至2016年2月16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1中粮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中粮01。

3、债券代码:112058。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8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在2015年1月17日、1月20日、1月21日分别三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8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6.80%并保持不变。

7、起息日:2012年2月16日。

8、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2月1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1中粮01”票面利率为6.80%。每手“11中粮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1.2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15日。

2、除息日为2016年2月16日。

3、付息日为2016年2月1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2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粮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

1、发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1号

联系人:于洁、梁修华

电话:0552-4928005

传真:0552-4928703

邮政编码:23301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项目主办人:刘蔚

电话:020-87326632

传真:020-87326639

邮政编码:51062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联系电话:0755-21899318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