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0版)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说明: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无明确指示,代理人可自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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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截止2016年2月18日,本人/本单位持有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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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09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对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对2015年分红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和分红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 2016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规模为24,316,109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83,282,200股增加至907,598,309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2万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投资建设。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包括:
1、公司对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是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亦非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
3、预计2016年6月末完成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此处仅为预估完成时间。
4、201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777.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64.02万元,从谨慎角度出发,假设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较2015年持平、增长5%和增长10%。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5、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883,282,2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假设本次发行价格为16.45元/股,对应发行数量为24,316,1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情况和假设条件,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2016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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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16年度)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风险的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难以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故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5年度和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对其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选择本次融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需要,同时有利于抓住国家鼓励发展新材料行业的政策机遇,具体参见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加公司盈利点,是公司重要的战略步骤,将进一步拓展公司盈利空间,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具体参见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新建年产12万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生产项目,系公司为多元化发展、增加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举措。
公司是国内最大的POF热收缩薄膜生产企业,自2001年10月设立至今,已能生产3大类8个系列高品质的热收缩膜产品。2009年起,公司产品产销量即排名国内同行业第一位,全球同行业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希悦尔公司,行业地位突出。即便如此,作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包装物之一,若POF热收缩膜的需求受下游行业景气度、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出现不利变化,仍可能直接导致公司营业收入的减少,公司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而公司新研发的新型TPAE材料应用领域广泛,同时兼具较高的性价比,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军新材料行业,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减少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已与自然人韩丙勇、梁红文、张爱民、谷汉进共同投资设立,相关人员均为新型TPAE材料领域的顶尖技术人才,同时借助公司现有内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现有的行业经验、管理体系优势,并少量引进外部优秀行业人才将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公司现有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多层共挤聚烯烃热收缩薄膜(简称POF热收缩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2001年10月设立至今,已能生产3大类8个系列高品质的热收缩膜产品。公司目前是国内最大的POF热收缩薄膜生产企业,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0,634.80万元、54,162.81万元和48,376.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323.68万元、6,020.92万元和6,777.37万元,公司盈利能力较好。
公司坚持“高端化、差异化”的经营方针,持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不断推出高端产品和新产品,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和新产品研发,产品系列日益丰富。目前,公司产品包括POF普通型膜、POF交联膜和POF高性能膜3大类8个系列,成为全球热收缩膜产品系列最丰富的产品提供商之一,极大方便了客户的采购。
2、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产品结构单一风险、汇率波动风险、市场开拓风险等。
公司将继续巩固核心业务POF热收缩薄膜的竞争优势,同时坚持加快多元化转型和发展,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借助之前在行业内建立的竞争优势和品牌认知度,大力开拓市场,同时通过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努力培养青年骨干,适当引进高端人才等方式,应对公司业务和规模扩张带来的日常经营管理的挑战,以保证公司安全和高效地运营。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尽可能确保募投项目尽快推进、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等方式,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优化资产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给予公司全体股东更多回报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根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已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0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使用部分
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众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两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众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664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52.1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657.8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0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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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46,231.86万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2011年4月26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二期项目”的议案》,同意为提高超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产品生产能力与产品档次,占领市场份额,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超募资金23,789.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二期项目”。
2、2012年7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超募资金3,750.00万元用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3、2013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1)、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已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由公司用自有资金补足并继续投资;2)、增加“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一期项目”投资金额,新增投资2,250.00万元(由超额募集资金投入);3)、增加“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二期项目”投资金额,新增投资2,530.00万元(由超额募集资金投入);
4、2013年6月4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投资建设“年产7000吨高阻隔PVD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21,123.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17,662.86万元,募集资金利息3,460.14万元)投资建设年产7000吨高阻隔PVD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2,752.07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根据经公司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投资建设“年产7000吨高阻隔PVD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的议案》以及经公司2015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决议投资建设“年产7000吨高阻隔PVD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因该项目处于前期研发阶段,具体实施计划将根据研发结果确定。截止目前,该项目支出仍较少,大量募集资金仍存放于银行专户上。
该项目原计划投资21,123.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231.8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剩余资金22,752.07万元(含利息收入)。
四、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超募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2、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闲置超募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规定的情形,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投资期限
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超募资金状况和投资计划,决定具体投资期限。
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5、资金来源
为公司闲置超募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投资。
本投资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6、前次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3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情况”之“(1)委托理财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超募资金适度进行保本型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因公司计划建设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年产7000吨高阻隔PVD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仍处于前期研发阶段,具体实施计划将根据研发结果确定。目前该项目支出仍较少,大量募集资金仍存放于银行专户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2,752.07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为有效利用资金,为公司带来资金财务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在未来两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产品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财务收益及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意见
浙江众成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相关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综上,广发证券对浙江众成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成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众成”)于2016年2月2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在2016年2月24日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接待日: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2、接待时间:接待日当日上午9:30-11:30
3、接待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1号,浙江众成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4、登记预约:参与投资者请于“投资者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同时提供问题提纲,以便接待登记和安排。 联系人:楚军韬; 电话:0573-84187845;传真:0573-84187829。
5、来访证件:来访个人投资者请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6、保密承诺: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7、公司参与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先生,董事、财务负责人、董秘吴军先生,副总经理马黎声先生,董事、总工程师黄旭生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3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络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6年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健先生,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吴军先生和保荐代表人安用兵先生。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6年2月2日正式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查询阅读。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龚伯勇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31日收到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龚伯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龚伯勇先生辞去独立董事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由于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的辞职,公司独立董事为2人,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龚伯勇先生的辞职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龚伯勇先生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龚伯勇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司及董事会对龚伯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5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16]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众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14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3.8%。
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众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大魁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大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陈大魁先生致歉声明:
陈大魁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6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改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柳溪路26号”变更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将经营范围由“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修改为“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分支机构设在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柳溪路26号”。
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选举陈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及《关于拟聘任陈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陈健先生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意聘任陈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为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上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于2015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上述事项的审议结果,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2023371N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1、住所由“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柳溪路”变更为“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
2、法定代表人由“陈大魁”变更为“陈健”;
3、经营范围由“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变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柳溪路26号”。
公司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及部分亲属人员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部分亲属人员均签署的声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声明的主要内容:
陈大魁与部分亲属人员关系如下:
■
现特此声明,陈大魁先生与上述人员:
1、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
2、未在浙江众成的重大事宜决策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备查文件:
1、陈大魁先生签署的声明;
2、陈全林、沈彩凤,陈群英、杭阿根,陈秋英、李明华,陈华英,何雪龙、沈彩娟,何雪珍,何雪英、谢金明签署的声明。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8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