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酒鬼 公告编号:2016-06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于2016年1月13日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 1月 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本公司于2016年 1月 14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夏心国(本公司副董事长)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6年2月2日9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 。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议室。
二、股东参与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905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545%。
2、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730091股,占总股本的31.0006%。
3、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946股,占总股本的0.0538%。
4、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4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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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百分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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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百分比(%)。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 1月 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决议及上述董事候选人简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忱、郑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酒鬼 公告编号:2016-07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下午4时30分在湖南省吉首市本公司二会议室举行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委托1人。出席会议的非独立董事为:江国金先生、郑应南先生、夏心国先生、董顺钢先生、黄镇茂先生,逯晓辉先生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江国金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为付磊先生、王茹芹女士、姚小义先生。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以签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江国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江国金先生具备《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2016年 1月 14日公司已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江国金先生简介。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因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议事规则,决定对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分工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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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董事长、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选举江国金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分工作了适当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江国金先生的个人履历、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成员相关履历,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公司法》、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
2、经审核,我们认为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选举江国金先生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事事会董事长;同意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