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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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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6-0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园集团”)的《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65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6.82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本激励计划在2016年-2018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EBIT年复合增长率指标是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计算得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EBIT年复合增长率,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同时,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0、本激励计划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3、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本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运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期性激励手段,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一、本次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衡各激励对象的利益,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长期激励,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4、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3、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

4、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将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9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总部(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核心技术、核心营销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公司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及数量

(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及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65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1%。

二、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相关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有支配该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利等。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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