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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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2版)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4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6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6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2015年06月30日)

1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A(原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A)

2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B(原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B)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 年12 月3 日下发的《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1026 号),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 年12 月27 日起变更为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的名称、运作期、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备案、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条款。修订后的《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 年12 月27 日起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十二、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集中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其他费用

1、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6、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