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九期)国债
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九期)国债将于2016年2月29日到期兑付。为做好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8093”,证券简称为“贴债1519”,是2015年11月30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二、本所从2016年2月19日起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6年2月25日本期债券摘牌。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
等五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8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2015年陕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陕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陕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将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802”,证券简称为“国债0802”,是2008年2月28日发行的1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08元。
二、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20”,证券简称为“国债0920”,是2009年8月27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元。
三、2015年陕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39”,证券简称为“陕西1508”,是2015年8月3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四、2015年陕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443”,证券简称为“陕西15Z4”,是2015年8月3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五、2015年陕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47”,证券简称为“陕西15Z8”,是2015年8月3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六、本所从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26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七、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26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2月29日除息交易。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张雄飞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雄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12月7日,张雄飞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320,000股,减持比例0.03125%,涉及金额2,944,000元。张雄飞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号公告中有关“从即日(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张雄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雄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2月15日
关于对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利用所控制的“徐文建”、“温树宏”、“徐开举”、“刘益民”、“陈礼兵”、“张红梅”、“李慧”、“陆玉东”、“夏邦荣”、“温宗道”、“江杨阳”、“高微微”、“叶明莉”、“孙洁”、“杨玉婵”、“刘玉杰”、“合肥兆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于2013年8月份开始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票(股票代码:300087),并于2014年1月30日首次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至2014年4月29日股东大会当天持股比例合计达到最高值11.89%。股东大会结束后,相关账户组开始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减持“荃银高科”股票,至2015年8月5日减持至0.64%。在买入和卖出“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徐文建等人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入和卖出“荃银高科”股份。
徐文建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