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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西藏旅游自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士的直系亲属(联想控股前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已提交签署的自查报告,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在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联想控股的财务资料

联想控股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披露于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一)联想控股基本情况”,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详见备查文件《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二、西藏志道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藏志道成立刚满一年,其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已披露于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二)西藏志道基本情况”,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详见备查文件《西藏志道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旅游

股票代码:600749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16年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西藏旅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一部分,西藏旅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胡波

姓名:胡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422725********0819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邮政编码:610042

2、胡彪

姓名:胡彪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422725********6312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邮政编码:61004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胡波与胡彪为兄弟关系,胡波与胡彪于2015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声明》,声明“在本次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行动中,双方系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孙陶然等46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拉卡拉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而导致的。上述重组成功实施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至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是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一部分,该重组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但在未来12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西藏旅游股份18,913,926股,占西藏旅游总股本的10.000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西藏旅游股份仍为18,913,926股,仍占西藏旅游现有总股本的10.00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由于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孙陶然等46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拉卡拉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如果重组成功实施将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有关该次重组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上市公司2016年2月6日公告的《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该次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由189,137,931股变更为939,808,14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将由原先的10.0001%被动下降至2.0125%,持股比例将降至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是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一部分,该重组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5年10月16日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拉民二初字第36-2号﹞,就原告国风集团于2015年9月21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胡波、胡彪、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为保全的申请,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被告胡波、胡彪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行使: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禁止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前配合被告胡波、胡彪行使第一项中相关股东权利,并不得接受申请、不得向有关单位提交申请等行为。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即上市公司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之日2016年2月6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胡波(签署)

胡彪(签署)

年 月 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张晓龙、潘丽萍

3、电话:0891-633 9150

传真:0891-633 904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胡波(签署)

胡彪(签署)

2015年2月7日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旅游

股票代码:6007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6层62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旅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西藏旅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拉卡拉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所致。本次交易完成后,拉卡拉将成为西藏旅游的全资子公司。

昆仑天创为鹤鸣永创、台宝南山、众英桥、昆仑新正、秦岭瑞才、君合瑞才和青城正恒7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交易前,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后,因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昆仑天创,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合并计算,达到6.47%。

经过本次交易昆仑天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且变动幅度超过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昆仑天创不持有西藏旅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昆仑天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持有西藏旅游的股份将合并计算,共计60,813,938股,持股比例达到6.47%。

二、权益变动方式

西藏旅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拉卡拉100%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拉卡拉100%股权整体作价110亿元。其中,上市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25亿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85亿元,按18.65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需发行45,576.4054万股西藏旅游股份用于支付对价;此外,根据西藏旅游与10名特定投资者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9,490.6164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5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鹤鸣永创、台宝南山、众英桥、昆仑新正、秦岭瑞才、君合瑞才和青城正恒等7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交易前,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述交易方案完成后,昆仑天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合并计算,共计60,813,938股,持股比例达到6.4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鹤鸣永创、台宝南山、众英桥、昆仑新正、秦岭瑞才、君合瑞才和青城正恒等7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7家合伙企业分别做出如下承诺:

A、鹤鸣永创

鹤鸣永创出具股份承诺函,承诺:

“(A)关于本次交易中西藏旅游就购买本企业持有的拉卡拉2.10%股权而相应向本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部分(对本企业而言:对应的对价股份=本企业新股(即本企业认购拉卡拉增资所获得并于2015年6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的股份)的股份对价金额获得的对价股份,即7,788,739股):

a、如本企业取得前述对价股份时,持有的拉卡拉2.10%的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即2015年6月29日)未满12个月,则该等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b、如本企业取得前述对价股份时,持有的拉卡拉2.10%的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即2015年6月29日)已满12个月,则该等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B)关于本次交易中西藏旅游就购买本企业持有的拉卡拉3.48%股权而相应向本企业发行的对价股份中(对本企业而言:对应的对价股份=本企业老股(即本企业在2015年6月29日前即持有的拉卡拉的股份)的股份对价金额获得的对价股份,即8,676,676股):

a、孙浩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拉卡拉股权而取得的对价股份部分自该等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孙浩然按照《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中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若有)均履行完毕之日前(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整体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

b、除上述外,本企业取得的其他对价股份自该等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所持该等对价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a)第一期: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且本企业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第一个补偿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本企业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b)第二期:自本企业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第二个补偿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本企业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c)第三期:本企业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若有)均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整体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本企业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4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B、台宝南山

根据台宝南山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因本次交易中西藏旅游就购买其持有的拉卡拉股权而向本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中:

(A)孙浩然通过其持有的拉卡拉股权而取得的对价股份部分自该等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孙浩然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中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若有)均履行完毕之日前(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整体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

(B)除上述外,其取得的其他对价股份自该等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其所持该等对价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具体安排同A、鹤鸣永创之(B)之b。

C、众英桥、昆仑新正、秦岭瑞才、君合瑞才、青城正恒

根据众英桥、昆仑新正、秦岭瑞才、君合瑞才、青城正恒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因本次交易中西藏旅游就购买其持有的拉卡拉股权而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其所持对价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具体如下:

(A)第一期: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且其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第一个补偿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B)第二期:自其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第二个补偿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C)第三期:其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若有)均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整体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4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因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昆仑天创,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合并计算,达到6.4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五、用于认购新股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评估情况

昆仑天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鹤鸣永创等7家合伙企业以其合计持有的拉卡拉19.30%的股权认购西藏旅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拉卡拉2014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拉卡拉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51,757.52万元,拉卡拉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1,156.55万元、158,838.9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9,515.60万元、12,737.38万元。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拉卡拉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依据中通诚资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拉卡拉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110,845.13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拉卡拉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10亿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西藏旅游自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即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昆仑天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昆仑天创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四、 西藏旅游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报告

六、 西藏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孙陶然及其一致行动人之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旅游

股票代码:60074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孙陶然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7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孙浩然

住所/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10号2楼1门30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二层A5-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孙陶然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

2005 年至今任拉卡拉董事长、总裁;任职境外公司Capitalsino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长;2014年至今任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至今任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至今担任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至今担任蓝色光标董事;任职北京未名雅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陶然已出具《关于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的声明》,声明其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4、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陶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孙陶然为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之一。

5、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陶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二)孙浩然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

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孙浩然担任北京拓世君合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孙浩然担任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至9月,孙浩然担任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至今,孙浩然担任北京拉卡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浩然已出具《关于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的声明》,声明其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4、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浩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5、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浩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蓝色光标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蓝色光标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1)蓝色光标的设立

蓝色光标系在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基础上发起设立的。2008年1月14日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签订《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以原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66,955,518.07元出资,按1:0.7467644比例折为股份5,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1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0]109号文审核批准,蓝色光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2010年2月26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蓝色光标的股权结构

截至2015年9月30日,蓝色光标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蓝色光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赵文权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良华、许志平、吴铁和孙陶然。

3、蓝色光标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蓝色光标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