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15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日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现经与各方论证和协商,就目前初步意向而言,该事项预计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双方仍在积极洽谈中,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16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30天。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16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3098号文《关于核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面值为1元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9000万股新股。根据竞价结果,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1元。截至2016年1月20日止,公司实际发行84,550,345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99,999,988.45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费用23,634,550.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6,365,438.3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4,550,34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91,815,093.32元。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6)0200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6年2月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10154800027320,截止2016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1,080,099,988.67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010154800027320,截止2016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1,080,099,988.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温超导线材项目、超导电力技术研发中心项目、GIS项目、电子式互感器项目、VW60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繁军、郑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的授权书及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1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参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公司参股45%)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疆物流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一审津疆物流公司已胜诉, 截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津疆物流公司已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但鉴于资产现有价值及变现价值的状况,存在可能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的情形,津疆物流公司如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津疆物流公司综合分析该债权的可回收性等因素,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对该笔货款计提坏账准备3,100万元,详见公司公告2016-012号。
一、 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津疆物流公司对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林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自然人林旭阳、鲍海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号)。
二、 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答辩情况
津疆物流公司因天津瑞林公司欠付货款,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津高院判令天津瑞林公司偿付166,442,041.88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判令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对天津瑞林公司所欠津疆物流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津疆物流公司认为:津疆物流公司与天津瑞林公司签订的七份《产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津疆物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天津瑞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与津疆物流公司分别签署了《保证担保协议书》,均为合法有效。在天津瑞林公司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人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诉讼判决情况
天津高院审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下达了(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按年息10%计算的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一审津疆物流公司已胜诉, 截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津疆物流公司已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但鉴于资产现有价值及变现价值的状况,存在可能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的情形,如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津疆物流公司综合分析该债权的可回收性等因素,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对该笔货款计提坏账准备3,100万元,详见公司公告2016-012号。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