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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16-0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6-003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福斯特非限售流通股3,02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51%。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00万股的福斯特股份。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斯特”、“发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实业”)的《关于拟减持福斯特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同德实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3,02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51%。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即2014年9月5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同德实业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具体安排:

1、股份来源:同德实业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是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2、减持数量:同德实业本次拟减持不超过40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3、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4、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均价人民币31.08元/股。

5、减持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同德实业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42%(其中,前十二个月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同德实业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原因:同德实业本次减持是出于自身对资金的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同德实业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同德实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同德实业《关于拟减持福斯特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