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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2016-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40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宁(商)破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股票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体如下:

(1)暂停上市的风险

若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由于公司的重整已被法院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4月30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本次重整被法院受理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在重整程序中,若“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第13.2.8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本公司将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继续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 2个月,即承诺争取在 2016年4月17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4月18日(周一)上午开市时起复牌。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自董事会审议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终止重整程序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 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住所地:江苏南通市跃龙路100号

申请时间:2015年12月22日

申请事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

2. 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作出(2015)宁商破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中行崇川支行对舜天船舶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2月22日,中行崇川支行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舜天船舶对中行崇川支行申请其重整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舜天船舶于2014年11月14日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签发了21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14日。南通舜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德公司”)在向申请人中行崇川支行申请1500万元融资时,明德公司向申请人中行崇川支行出具舜天船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汇票到期后,舜天船舶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承兑上述商业汇票。

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是从事船舶与非船舶贸易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船舶于2011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舜天船舶自2014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2014年至2015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舜天船舶201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账面资产总额77.6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83.1亿元,净资产-5.49亿元;该公司本部账面资产总额66.9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75.39亿元,净资产-8.48亿元。

本院认为:中行崇川支行作为舜天船舶债权人有权对该公司提出重整申请。舜天船舶系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舜天船舶对于中行崇川支行申请其重整不持异议。根据舜天船舶2015年第三季度审计报告等资料,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笫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管理人:南京中院于2016年2月7日作出(2015)宁商破字第2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船舶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乐律师担任舜天船舶管理人负责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2月5日,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选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船舶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乐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姗、李昂澍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313室

电话:025-52874166、025-52874155

3、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重整对公司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因上述原因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更为“*ST舜船”。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已于2015年8月6日起停牌,至今未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第13.2.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由于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将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继续停牌。

本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 2个月,即承诺争取在 2016年4月17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4月18日(周一)上午开市时起复牌。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自董事会审议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终止重整程序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3、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4、继续营业的申请: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并面临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1)“12舜天债”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发布的《2015 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公告》,预计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2)“12舜天债”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在重整程序中,“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②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2015)宁商破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

2. (2015)宁商破字第26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41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由于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本次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巨额亏损,在考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清算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的情况下,公司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580,000 万元至-490,000万元。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数据为公司测算后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及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危机处置方案。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第13.2.8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由于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将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继续停牌。

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 2个月,即承诺争取在 2016年4月17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4月18日(周一)上午开市时起复牌。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自董事会审议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终止重整程序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