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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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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6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一般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35、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不含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6、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此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的,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但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3个工作日(含第3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1、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

42、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43、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7、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8、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融通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3、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4、法定代表人:高峰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8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755-26948070

11、联系人:刘宏

12、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13、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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