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4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5日受理了中国银行南通崇川支行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公司未到期的债务均于2016年2月5日到期。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2月17日,发展公司新增逾期融资款2,500.00万人民币,具体详情如下:
发展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1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面金额为5,000.00万人民币,保证金为2,500.00万人民币,融资敞口为2,500.00万人民币。现该笔融资业务已到期,发展公司未能承兑该银票。
截至2016年2月1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6,000.00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融资款。
因上述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43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南京中院已经于2016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舜天船舶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舜天船舶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并面临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1)“12舜天债”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2015年业绩修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2)“12舜天债”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公司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12舜天债”进行了清偿,则在清偿完成后,“12舜天债”将被终止上市。
②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一、重整进展情况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2016年2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申请债务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船舶管理人。
2、南京中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发布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舜天船舶债权人应当自南京中院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A座313室
联系人:金姗、李昂澍
电话:025-52874155、52874166
邮编:210012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舜天船舶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3月25日9时30分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7号戴斯国际酒店三楼福州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舜天船舶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并面临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1)“12舜天债”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2015年业绩修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2)“12舜天债”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公司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12舜天债”进行了清偿,则在清偿完成后,“12舜天债”将被终止上市。
②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