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16-007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23日,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5),就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承接本公司2010年度和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平安银行成都天府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71201040004121,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58,413,404.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2020819201104688,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3,633.8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开发建设泗耳河一级、三级电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天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1456597801,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4,201.1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缪兴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德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5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5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平安银行成都天府支行)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公司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中德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