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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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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汝森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公司常德明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阿特拉斯进行解散清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代为归还已为控股子公司阿特拉斯提供担保的1.63亿元到期银行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经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承根律师、佛显存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法律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