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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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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8版)

鉴于长丰热电已于2015年12月31日本次重组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履行了约定义务,搬迁所涉土地、房产已归属长丰指挥部所有,且长丰热电的固定资产账面值包括房产、设备、土地,长丰热电的资产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该类资产的权属证书办理状况对固定资产评估值没有影响。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4)长丰热电基本情况\④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

4)明州生物质

明州生物质自建合计18,749.6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使用的土地系明州热电所有,其相关房屋的面积、账面值和评估占比信息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2)新能源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4)明州生物质基本情况\④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

(2)未办理或未取得权证的原因、预计办毕时间,办理权证是否存在障碍,标的资产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1)明州热电

明州热电证书号为“甬鄞国用(2008)第12-05419号”的地块为临时土地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明州热电因该地块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将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预计将于2016年9月底前办结,其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不违反《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明州热电现使用面积为38.17亩的建设用地作为原料堆场及冷却塔等辅助性经营用地,该地块紧邻明州热电出让取得的宗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明州热电于2005年9月与宁波明州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补充协议》、明州热电的说明、该地块规划图,并经现场勘查,明州热电根据一期项目情况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拟增加征用38.17亩土地,出让总价572.55万元。明州热电截至2005年9月已支付全部572.55万元土地款。后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及时完成该地块的出让程序,但当地政府未要求明州热电退还该土地、亦未退还572.55万元土地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明州热电继续占有并使用前述建设用地。

针对明州热电前述使用无证土地的情况,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开投集团承诺保证明州热电正常使用该地块,如因不规范用地造成明州热电无法正常经营,给明州热电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宁波热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担。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1)明州热电基本情况\④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

律师核查意见:明州热电使用前述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定。鉴于(1)明州热电使用的建设用地作为明州热电堆场、冷却设备等辅助性经营用地,不属于主要经营性用地,不会对明州热电的主要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2)明州热电已支付一定的土地款,但因土地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原因当地政府未实施土地出让程序,明州热电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建设用地,国土主管部门至今未要求明州热电退地、亦未退还土地款;(3)控股股东开投集团已承诺全额承担因明州热电不规范使用土地造成的任何损失;经办律师认为,明州热电使用的前述建设用地系未经招拍挂出让的建设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明州热电在该建设用地上自建的冷却塔等辅助经营用房为明州热电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明州热电使用前述建设用地、房产不会对明州热电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明州热电使用前述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定。鉴于(1)明州热电使用的建设用地作为明州热电堆场、冷却设备等辅助性经营用地,不属于主要经营性用地,不会对明州热电的主要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2)明州热电已支付一定的土地款,但因土地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原因当地政府未实施土地出让程序,明州热电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建设用地,国土主管部门至今未要求明州热电退地、亦未退还土地款;(3)控股股东开投集团已承诺全额承担因明州热电不规范使用土地造成的任何损失;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明州热电使用的前述建设用地系未经招拍挂出让的建设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明州热电在该建设用地上自建的冷却塔等辅助经营用房为明州热电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明州热电使用前述建设用地、房产不会对明州热电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2)科丰热电

科丰热电证书号为“甬科国用(2004)字第180号”的地块为临时土地证,有效期至2006年3月,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科丰热电正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书,预计将于2016年9月底前办结,其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不违反《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科丰热电现使用的面积为26,473.5平方米的经营用地系租赁徐家洼村、庄前村的集体建设用地,科丰热电在该租赁用地上自建面积为17,996.66平方米的经营用房因房地分离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徐家洼村、庄前村与科丰热电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及科丰热电的说明,科丰热电承租徐家洼村、庄前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26,473.5平方米,租赁期30年,出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及中止合同,租赁期满后科丰热电享有优先承租权。

针对科丰热电承租用地的不规范情况,本次重组标的能源集团控股股东开投集团承诺保证科丰热电正常使用租赁的经营用地,如因该经营用地权属瑕疵导致科丰热电无法正常、持续使用经营用地,由此造成科丰热电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宁波热电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担。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2)科丰热电基本情况\④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

律师核查意见:科丰热电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鉴于(1)科丰热电承租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定,该类资产亦未在科丰热电的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中体现;(2)科丰热电与土地出租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科丰热电有偿使用该建设用地,且租赁合同至今履行正常,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导致科丰热电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用地的情况;(3)科丰热电在租赁用地上自建的房屋建筑物为科丰热电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4)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开投集团已承诺如因科丰热电经营用地权属瑕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担;经办律师认为,科丰热电承租集体建设用地及在该租赁用地上自建房产的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科丰热电承租该建设用地作为经营用地不会对科丰热电正常、持续使用该生产经营用地造成不确定性,不违反《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科丰热电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鉴于(1)科丰热电承租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定,该类资产亦未在科丰热电的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中体现;(2)科丰热电与土地出租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科丰热电有偿使用该建设用地,且租赁合同至今履行正常,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导致科丰热电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用地的情况;(3)科丰热电在租赁用地上自建的房屋建筑物为科丰热电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4)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开投集团已承诺如因科丰热电经营用地权属瑕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担;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科丰热电承租集体建设用地及在该租赁用地上自建房产的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科丰热电承租该建设用地作为经营用地不会对科丰热电正常、持续使用该生产经营用地造成不确定性,不违反《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3)长丰热电

根据长丰热电与长丰指挥部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及其履行情况,长丰热电搬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已交长丰指挥部并注销,拆迁地块所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上交,该等土地、房产、设备继续由长丰热电在搬迁过渡期内无偿使用。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4)长丰热电基本情况\④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

律师核查意见:长丰热电原拥有的土地、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部分房产考虑到搬迁在移交土地房产证前未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房产移交后权属归长丰指挥部所有,且《搬迁补偿协议》保证了长丰热电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偿使用现已归属长丰指挥部的土地、房产,因此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鉴于长丰热电的固定资产账面值包括房产、设备、土地,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该类资产的房产证办理状况对评估值没有影响,同时开投集团已承诺确保长丰热电能够在2017年9月30日前持续、无偿使用该场地及房产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如因搬迁过渡期内长丰热电无法正常、无偿使用现有经营用地、房产,给长丰热电及/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宁波热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公司全额承担,因此长丰热电在搬迁过渡期内无偿使用现有经营用地不会对长丰热电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长丰热电亦无需就该无偿使用的无证土地、房产办理权属证书。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长丰热电原拥有的土地、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部分房产考虑到搬迁在移交土地房产证前未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房产移交后权属归长丰指挥部所有,且《搬迁补偿协议》保证了长丰热电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偿使用现已归属长丰指挥部的土地、房产,因此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鉴于长丰热电的固定资产账面值包括房产、设备、土地,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该类资产的房产证办理状况对评估值没有影响,同时开投集团已承诺确保长丰热电能够在2017年9月30日前持续、无偿使用该场地及房产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如因搬迁过渡期内长丰热电无法正常、无偿使用现有经营用地、房产,给长丰热电及/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宁波热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公司全额承担,因此长丰热电在搬迁过渡期内无偿使用现有经营用地不会对长丰热电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长丰热电亦无需就该无偿使用的无证土地、房产办理权属证书。

4)明州生物质

根据明州生物质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文件、房产明细及公司说明,明州生物质自建的合计18,749.6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为明州热电所有,明州热电已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因该地块无法进行土地分割,该等房产权属证书无法办理在明州生物质名下。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明州生物质发电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根据明州热电的承诺,明州热电将在明州生物质发电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办理该等房产权属证书,预计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办结。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2)新能源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4)明州生物质基本情况\④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

律师核查意见:鉴于明州生物质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中经批准的项目用地位于明州热电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内,不新增项目用地,明州生物质在项目用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为明州生物质所有,土地和房产的权属清晰,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但存在明州生物质所使用的土地和房产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由于明州热电和明州生物质均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一,且均为标的资产能源集团的子公司,该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不会影响明州生物质正常使用该等土地和房产。明州生物质将在其生物质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明州热电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明州热电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预计该等房产权属证书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办毕。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鉴于明州生物质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中经批准的项目用地位于明州热电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内,不新增项目用地,明州生物质在项目用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为明州生物质所有,土地和房产的权属清晰,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但存在明州生物质所使用的土地和房产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由于明州热电和明州生物质均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一,且均为标的资产能源集团的子公司,该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不会影响明州生物质正常使用该等土地和房产。明州生物质将在其生物质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明州热电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明州热电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预计该等房产权属证书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办毕。

10、预案披露,标的资产部分子公司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请补充披露:(1)相关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实质障碍,预计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开始排污是否违反相关法规,是否存在被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风险。如是,相应处理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相关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实质障碍,预计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

由于宁波市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的具体安排不同等原因,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的说明,两家公司将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计划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计划于2016年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1)明州热电基本情况\?取得的资质许可情况及《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4)长丰热电基本情况\?取得的资质许可情况中补充披露。

律师核查意见:鉴于①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均已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系因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计划导致;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明州热电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及经办律师登陆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官网查询行政处罚公告信息,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截至今未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经办律师认为,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鉴于①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均已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系因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计划导致;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明州热电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及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登陆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官网查询行政处罚公告信息,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截至今未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开始排污是否违反相关法规,是否存在被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风险。如是,相应处理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2015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以下简称“《宁波市排污权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属地管理和新老划断、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该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根据前述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省排污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行政处罚风险。

经核查,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主管环保部门均为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宁波市排污权办法》的规定及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说明,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辖区内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安排中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经营项目均属于存量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采用新老划断、循序渐进的原则实施,故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明州热电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及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说明,并经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登陆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官网查询行政处罚公告信息,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确认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截至目前未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1)明州热电基本情况\?取得的资质许可情况及《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一)能源集团基本情况\2、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1)热电业务类公司基本情况\4)长丰热电基本情况\?取得的资质许可情况中补充披露。

律师核查意见:针对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存在的处罚风险,开投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将按照环保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如因本次重组完成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导致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明州热电、长丰热电及/或宁波热电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本公司全额承担。”,开投集团的上述承诺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中公告。经办律师认为,开投集团的前述承诺切实可行。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针对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存在的处罚风险,开投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将按照环保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如因本次重组完成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导致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明州热电、长丰热电及/或宁波热电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本公司全额承担。”,开投集团的上述承诺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中公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开投集团的前述承诺切实可行。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6-016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5年10月21日因筹划相关事项停牌。2015年11月4日,公司公告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2015-047),披露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事项,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停牌期间,公司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 并于 2016 年 2 月4日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2016年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核后,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上证公函[2016]0162 号) (以下简称“ 《问询函》 ”)。公司在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进行答复,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等文件进行了更新与修订,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

2016 年 2 月 25日上述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 年 2 月 25 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根据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评估、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上述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