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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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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钱忠良及一致出让人协议转让股份进展的公告

2016-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6-003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钱忠良及一致出让人协议转让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等6人(以下简称“一致出让人”或“转让方”),于2015年12月7日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或者“受让方”)签署了《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

2016年1月21日,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同意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于同日签订了《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

2016年1月28日,受让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为转让方代为缴纳了标的股份之税费计 179,089,098.96 元,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了该笔税款的完税证明。

2016年2月24日,公司接到转让方告知:受让方已于当日向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共管账户支付了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亿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尚有剩余转让价款644,376,189.04元未进行支付。

基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延长付款时间的申请,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转受让双方同意对《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事宜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并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了《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剩余转让价款支付的补充约定》,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次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的约定

现修订为:“转让方应在解除转让方一股权质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给受让方的相关资料,须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受让方应给予全面配合。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并如实申报转让标的股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自转让方申报完毕且达到法定可缴纳状态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为缴纳标的股份之税费(最终以有权税务机关核定为准,预计约 2.00 亿元),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自2016年2月24日起,受让方应按照以下时点分阶段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644,376,189.04元,该等转让价款将支付至共管账户:

第一阶段受让方在2016年3月1日前(含),支付2亿元剩余转让价款至共管账户;

第二阶段受让方在2016年3月8日前(含),支付2亿元剩余转让价款至共管账户,与第一阶段合计为4亿元;

第三阶段受让方在2016年3月30日前(含),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余下款项244,376,189.04元。

受让方同意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含,即从次日起算),就剩余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未全额支付完毕1日,按照剩余未支付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补偿金给转让方,按日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含,即从次日起算),共管账户里资金自该日起新产生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该日前已产生的孳息仍归受让方所有。”

二、再次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5条的约定

现修订为:“若受让方未能在2016年3月30日前(含)付清剩余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5亿元作为违约金(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转让价款、约定归属受让方的共管账户孳息可抵部分违约金,但受让方已向税务主管部门支付的税费不能抵偿违约金),且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另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项违约金为 5000 万元。转让方应当根据受让方合理的指示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已缴税费的退还事宜,如协商不成,则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合法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税费退还;转让方应将退回的税费返还给受让方,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

三、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6条的约定

现修订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当日,双方应将共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不配合资金划转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5亿元的违约金(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转让价款、约定归属受让方的共管账户孳息可抵部分违约金,但受让方已向税务主管部门支付的税费不能抵偿违约金),标的股份过户给转让方(转让方无须支付任何转让价款)。受让方已代扣代缴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但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且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另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项违约金为 5000 万元。”

四、除非另有规定,本约定任何一方未能或者延迟行使本约定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者特权,不应视为其对该项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放弃;任何对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单独或者部分的行使,不应视为妨碍其他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行使。

五、本约定是《股份转让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约定为准;本约定未约定或未明确之处,以《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为准。

公司会密切关注本次股东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协议转让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职责。本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如有重大变动或进展,公司将及时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股东协议转让事项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