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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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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166 公司简称:福达股份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简介

1.6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合并口径为50,283,187.13元。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8,573,391.1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2,886,212.80元,减去2014年度分配的股利65,025,000元,再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857,339.12元后,母公司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5,577,264.86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之规定,公司拟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按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93,348,9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7元人民币(含税),总计分配利润金额34,534,424.75元人民币,占合并口径下当年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的68.68%。同时,按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93,348,92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98,669,78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92,018,710股。

二 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营业务本公司主要从事发动机曲轴、汽车离合器、螺旋锥齿轮等汽车零部件以及发动机曲轴毛坯、汽车前梁等精密锻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公司是国内主要的汽车零部件专业生产企业,是国内发动机锻钢曲轴、汽车离合器主要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精密锻造产品的研发、生产基地之一。公司产品配套汽车类型已涵盖商用车、乘用车、新能源汽车。此外,公司产品从以配套商用车为主逐步扩大至配套乘用车,同时正在加大拓展国外产品配套业务和船用发动机曲轴产品配套业务。

(二)公司经营模式公司现阶段以自主经营为经营战略,经营模式以主机配套为主,面向售后服务市场销售为辅。其中主机配套是公司直接接受各大发动机和整车厂商的订单,为其配套供应产品;售后服务市场是公司将产品出售给分布在全国范围内的汽车零配件销售商,汽车零配件销售商再向售后服务市场零售。主机配套市场对零部件配套企业的产品供应保证和质量标准有着较高的要求,该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较售后服务市场的价格略高,可获得利润空间较大。公司2013-2015年主机配套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94%、96.79%、96.40%。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通常为销售、生产、采购、售后服务四个环节。在销售环节,公司对配套客户的选择有较高的要求,一般需要拥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实现配套的发动机和整车厂商大多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公司与主机配套厂商签订购销合同,直接发货到配套的主机厂,并与主机配套厂商结算。在生产环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采用专业化分工生产模式:桂林曲轴、襄阳曲轴从事曲轴业务;桂林齿轮从事螺旋锥齿轮业务;离合器分公司从事离合器业务;福达锻造从事精密锻件业务。各单位从配套厂家或销售商取得客户订单后,根据订单进行综合平衡,根据客户需求情况,编制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检验和状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运行管理与维护。在采购环节,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通用零配件及非标准零配件采购由采购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原辅材料采购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的选择、日常采购控制以及供应商的监督考核等。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部门的月度生产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并予以实施。在售后服务环节,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机厂商协商确定产品售后服务规定时限。本公司有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和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包括对主机厂商生产过程中使用本公司产品的服务,主机厂商售出后对用户的服务。对主机厂商售出后用户的服务,一般委托主机厂商的售后服务部门统一进行。根据委托协议,双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费用结算。

(三)行业情况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零部件行业,是汽车制造专业化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6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公司产品在2015年前主要配套于商用车市场,特别是以中、重型货车市场为主。经过多年转型的准备,公司在2015年已呈现配套商用车市场与配套乘用车市场发展并举的产业格局,乘用车配套产品占总收入比例大幅上升,新能源汽车配套产品也取得了突破。结合公司配套车型的现状,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对2015年我国汽车行业简要分析如下:

1、汽车产销总体平稳增长,增速回落2015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450.33万辆和2,459.76万辆,创历史新高,比上年分别增长3.3%和4.7%,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产销增速比上年分别下降4.0和2.2个百分点。

2、商用车产销同比回落2015年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2.39万辆和345.13万辆,比上年分别下降10%和9%。2015年商用车分车型产销情况看,客车产销比上年分别下降2.7%和1.9%,货车产销分别下降11.4%和10.3%,重型卡车产销量分别下降39.63%和38.36%。

3、乘用车保持增长,1.6升以下乘用车增长较快乘用车是我国汽车产品的主体,2015年已达到汽车总量的86%。2015年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107.94万辆和2,114.63万辆,比上年分别增长5.8%和7.3%,增速高于汽车总体2.5和2.6个百分点,比上年分别下降4.4和2.6个百分点。2015年乘用车产销量为首次超过2,000万辆。2015年1.6升及以下乘用车销售1,450.86万辆,比上年同期增长10.38%,高于乘用车整体增速,占乘用车销量比重为68.6%。1.6升及以下购置税减半政策促进汽车增长,对汽车总销量增长贡献度达到124.6%。购置税减半政策对于节能减排、促进小排量车型消费起到了很大引导作用。

4、中国品牌乘用车市场份额提高2015年,中国品牌乘用车共销售873.76万辆,同比增长15.3%,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1.3%,比上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其中轿车销售243.03万辆,同比下降12.5%,占轿车销售总量的20.7%,比上年同期下降1.7个百分点;SUV销售334.30万辆,同比增长82.8%,占SUV销售总量的53.7%,比上年同期提高8.9个百分点;MPV销售186.58万辆,同比增长13.6%,占MPV销售总量的88.6%,比上年同期提高2.7个百分点。

5、新能源汽车高速增长(注)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340,471辆,销售331,092辆,同比分别增长3.3倍和3.4倍。其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4,633辆和247,482辆,同比分别增长4.2倍和4.5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5,838辆和83,610辆,同比增长1.9倍和1.8倍。新能源乘用车中,纯电动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52,172辆和146,719辆,同比分别增长2.8倍和3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62,608辆和60,663辆,同比均增长2.5倍。新能源商用车中,纯电动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02,461辆和100,763辆,同比分别增长10.4倍和10.6倍;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3,230辆和22,947辆,同比增长91.1%和88.8%。

注: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新能源汽车统计尚不完全,在统计范围内的企业与工信部合格证数据基本一致。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四 2015年分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 股本及股东情况

5.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5.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六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58,460.56万元,比年初增长22.11%;利润总额 5,241.52万元,同比下降57.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8.32万元,同比下降53.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2,459.67万元,比年初增长98.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4.10元,比年初增长74.08%;基本每股收益0.12元,同比下降57.14%;净资产收益率4.98%,同比下降64.1%;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33元,同比下降3.26%。

七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7.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7.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7.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本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本公司本期合并范围与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

7.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