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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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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3版)

2016-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二、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类别和金额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说明:

1. 房屋租赁收入。按照现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新增情况,预计向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出租办公用房,取得房屋租赁收入。

2. 房屋租赁支出。 按照现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新增情况,预计自光大银行、光大香港、光大实业等关联方租入办公用房,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3. 投资银行业务收入。预计将为光大银行、光大控股、光大集团等关联方发行权益类或债务类融资工具提供承销、财务顾问等服务,以及投资咨询等服务。

4. 经纪业务收入。预计光大香港、光大银行、光大永明等关联方将租用公司席位开展投资活动;预计公司将为关联方开展代销金融产品等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

5.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预计公司将为光大银行等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取得管理费等收入。

6. 利息收入。预计公司将存放部分资金于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开设的账户并取得相应利息收入。

7. 投资银行业务支出。预计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将向公司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

8. 经纪业务支出。预计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将为公司提供代销金融产品及第三方存管等服务。

9. 资产管理业务支出。预计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将为公司提供托管等服务。

10. 利息支出。预计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自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借入资金,支付相应利息。

11. 保险支出。预计光大永明等关联方将向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12. 证券和金融产品。预计将与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开展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固定收益相关的衍生品、股权挂钩产品、融资交易(回购和拆借)等相关业务。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大成基金、光大易创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说明:

1. 经纪业务收入。预计大成基金等关联方将租用公司席位开展投资活动;预计公司将为大成基金等关联方开展代销金融产品等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

2. 经纪业务支出。预计光大易创等关联方将为公司提供居间业务服务、代销产品服务等。

3. 利息支出。预计公司将自光大易创等关联方借入资金,支付相应利息。

4. 证券和金融产品。预计公司将与大成基金等开展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固定收益相关的衍生品、股权挂钩产品、融资交易(回购和拆借)等相关业务。

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四、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1.房屋租赁业务。公司与关联方按照相同地段市场的房屋租赁价格水平签订协议。

2. 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咨询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和承销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参照市场同类产品收费水平定价。

3.经纪业务收入。席位佣金收入,参照市场上同类基金的佣金费率定价;代理销售收入参照同类产品收费水平定价。

4.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按照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收取。

5. 利息收入。参照金融行业同业存款利率定价。

6.经纪业务支出。三方存管手续费,参照光大银行与其他同类券商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代理产品手续费,按照发行期统一的销售政策支付;居间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7. 资产管理业务支出。按照与光大银行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托管费。

8.利息支出。参照金融行业同业贷款利率定价。

9. 投资银行业务支出。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10.保险支出。参照同类保险产品的收费标准支付。

11. 证券和金融产品。购买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和固定收益相关的衍生品收益,按照购买日和到期日产品净值定价;购买股权挂钩产品等的差价收益,按照购买和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融资交易(回购和拆借),以市场定价为基础,双方撮合报价。

五、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是合理、公平的,无任何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发生,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市场中可以为公司提供类似交易的交易方很广泛,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