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1.870亿元。
● 未提供反担保。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
法人代表:管存拴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0,019.96万元,负债总额为312,985.56万元,净资产为26,718.64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6,821.95万元,净利润为-5,832.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包括:(1)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1.4亿元融资额度;(2)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3,000万元融资额度;(3)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8,000万元融资额度;(4)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1年。林丰铝电以上融资主要用于国内贸易所需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采购原材料开具信用证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此次公司为林丰铝电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碳素”)
●本次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立信碳素实际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
住 所:姚村镇上陶村
法人代表:张华
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碳素、铝产品。
立信碳素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12月31日,立信碳素资产总额为7,850.34 万元,负债总额为2,780.09 万元,净资产为5,070.25 万元;2015年1-12月利润总额为 1,077.53 万元,净利润为808.14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立信碳素为该笔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此融资贷款主要用于补充立信碳素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意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12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1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丰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833亿元。
● 金丰煤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秦书杰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为互保单位,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11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68,799.43万元,负债总额为148,374.10万元,净资产为120,425.33万元;2015年1-11月利润总额为3,944.02万元,净利润为3,944.0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1)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3,000万元融资额度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在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8,000万元授信额度需中孚电力为其提供担保。以上担保期限均为1年,金丰煤业对以上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金丰煤业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且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11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1.887亿元。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公司持有中孚电力100%的股权。
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567,516.60万元,负债总额为324,328.08万元,净资产为243,188.51万元,2015年1-11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6,203.9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较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3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3月16日9点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3月16日
至2016年3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1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人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6年3月14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公告编号:临2016—03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的议案》等,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上述对象具体认购及增持情况如下:
■
2、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214,797,13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42,841,996股,占公司股权比例由53.29%下降至40.59%,变动比例为下降12.7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股份总额为7.63%。
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9号、临2016-040号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被动稀释)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根据2016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定对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调整,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每股价格4.19元;因中孚实业向除豫联集团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导致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的股权被摊薄,本次发行后豫联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从发行前的53.29%降至发行后的40.5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3、注册资本:124,314万元
4、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6日
5、法定代表人:贺怀钦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8、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
9、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10、邮政编码:451200
11、通讯方式:0371-64569099
12、传真:0371-64569086
13、股东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除中孚实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看好中孚实业的发展前景,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214,797,13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数量为1,142,841,996股,持股比例由53.29%下降至40.59%,下降12.70%,持股比例下降主要是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其他认购方。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参与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中孚实业股份数量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928,044,860股,持股比例为53.29%,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拟以4.1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4,797,136股;同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还有其他认购人,导致豫联集团持股比例由53.29%降至40.59%,权益变动比例为-12.70%,仍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三、《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4.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豫联集团认购214,797,136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重大交易情况均已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均出于经营需要,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的等价有偿行为,价格公允,没有背离可比较的市场价格,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中孚实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中孚实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孚实业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下列批准事宜:
1、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次修订方案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928,044,860股(质押926,626,625股)股份,其中,226,666,625股为限售流通股,701,378,23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豫联集团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9月16日,豫联集团增持中孚实业股份506,000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1,741,540,403股的0.03%。
2015年12月24日,豫联集团完成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手续,购回公司股份6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6年2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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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西奥中心A座23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根据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定对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调整,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每股价格4.19元;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后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中孚实业股份比例为7.63%。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4年8月
4、法定代表人:周广文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1017682477
7、组织机构代码:30661689-5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
9、税务登记证:110111306616895
10、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西奥中心A座23层
11、邮政编码:100101
12、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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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杏盛鸿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基金的唯一认购人为北京恒泰东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永安东里3号楼5层北京永吉鑫宾馆8290室
(2)注册资本:5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1年4月
(4)法定代表人:于雷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3763327
(7)组织机构代码:57322282-3
(8)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9)税务登记证:110108573222823
(10)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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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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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权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中孚实业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本次持股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没有增减持中孚实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银杏盛鸿拟以4.1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4,797,136股,认购后占中孚实业发行后总股本的7.63%。
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4.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银杏盛鸿认购214,797,136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中孚实业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下列批准事宜:
1、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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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接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