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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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表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订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三类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简称为国富潜力组合混合H-人民币)、H类-美元基金份额(简称为国富潜力组合混合H-美元)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简称为国富潜力组合混合H-港币)。原人民币基金份额改名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简称为国富潜力组合混合A-人民币)。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等四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中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销售机构申购时可自行选择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一)时间安排

本基金H类-人民币基金、本基金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推出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新增基金份额费用情况

1、H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相同。

2、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变。H类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3、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不变。H类赎回费率均为赎回金额的0.15%。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在“二、释义”部分,进行修订:

1) 将“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释义修订为:“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将“招募说明书”的释义修订为:“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3) 将“托管协议”的释义修订为:“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增加“香港证监会”的释义:“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 将“《销售办法》”的释义修订为:“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6) 将“元”的释义修订为:“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7) 将“汇率”的释义修订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外汇清算银行使用的即期汇率;”

8) 增加“香港代表”的释义:“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9)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释义:“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币种、赎回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10) 增加“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11) 增加“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释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12) 增加“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释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13) 增加“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释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港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14) 增加“H类基金份额”的释义:“指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15) 增加“中国”的释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 增加“香港”的释义:“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17) 将“基金份额净值”的释义修订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H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H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2、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三)基金份额面值”修订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H类-美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人民币等值美元,H类-港币基金份额面值为1.00人民币等值港币。”

2) 增加“(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五、基金备案”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订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进行修订:

1) 在“(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中增加:“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 将“(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中第一款修订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在“(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中第二款中增加:“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4) 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第一款修订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第三款修订为:“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6) 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5、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时可自行选择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7) 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第三款修订为“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8) 在“(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增加“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香港销售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9) 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第一款修订为:“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列示。”

10) 将“(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修订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 将“(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第一款修订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6%。”

12) 将“(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第二款修订为:“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载明。”

13) 将“(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第三款修订为:

“3、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该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的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固定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载明。”

14) 将“(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中“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第二款修订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15) 将“(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第一款修订为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6) 在“(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第二款修订为“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7) 增加第十三条:“(十三)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5、在“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修订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 将“(二)基金的转托管”修订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每类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3) 将“(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修订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将第四条修订为“(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 增加第五条:“(五)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6、在“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基金管理人”中“住所”修订为:“注册地址”

2) 将“(二)基金托管人”中“住所”修订为:“注册地址”

3) 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第一款修订为“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在“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进行修订:

1) 将“(十)生效与公告”第一款修订为:“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增加第十二条:“(十二)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后,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8、在“十七、基金资产估值”部分,进行修订:

1) 将“(四)估值方法”修订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将“(五)估值程序”修订为:“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将“(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第二款修订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港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 将“(八)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一款修订为:“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9、在“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二)收益分配原则”第二款修订为:“2、同类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将“(二)收益分配原则”第四款修订为:“4、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H类-美元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H类-美元基金份额面值;H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H类-港币基金份额面值;

3) 在“(二)收益分配原则”增加:

“8、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港币,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

4) 将“(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第二款修订为:“2、若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基金份额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10、在“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进行修订:

1) 在第一款增加:“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2) 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第二款修订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第三款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将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1、在“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进行修订:

1) 将“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四款修订为:“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2、在“二十四、争议的处理”部分,将第一款修订为:“(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四)、重要提示

1、自2016年2月29日起,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2、本基金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在基金转换方面,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照常办理。同时,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暂不可与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办理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以及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为确保增加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5、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如B类,即后端收费模式)、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查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垂询相关事宜。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