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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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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6-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6-00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公司”、“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15年12月1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公司已就核准情况于2015年1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的公告》。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公司及有关各方及时开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工作,目前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久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资产交割过户工作已完成,向倪国涛等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65,340,907股股份的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已办理完毕。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倪国涛等交易对方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承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及时向新华都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华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为本次交易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之日,倪国涛等交易对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利润承诺补偿的承诺

经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5,070万元、6,500万元和8,520万元。上市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根据前述审计结果,披露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同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标的公司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作为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标的资产交易总额的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利润承诺补偿比例,利润补偿期间内,若标的公司在第一年(即2015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201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或者,连续两年(2015年度和2016年度,以及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对应期间(2015年度和2016年度,以及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均应按照其所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的比例分别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承诺;如按上述方法补偿完毕之后仍有不足,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A、2015年的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5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15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实际净利润数)×【获得股份价值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60.53%×(标的公司的对价总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

2015年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2015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实际净利润数)×【获得现金金额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39.47%×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

B、2016年的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6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股份价值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60.53%×(标的公司的对价总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5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2016年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现金金额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39.47%×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5年已补偿现金金额

C、2017年的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7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股份价值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60.53%×(标的公司的对价总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6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2017年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现金金额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39.47%×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6年已补偿现金金额

前述净利润合计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合计数确定。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各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或现金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则按0取值,即交易对方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予冲回。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向上市公司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新华都股份的锁定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锁定股份数额等)。

2、限售期届满后,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新华都股份在减持时,本人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人自愿为倪国涛、郭风香和崔德花就本次重组向新华都提供下列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二项下倪国涛、郭风香和崔德花应当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义务和资产减值补偿义务向新华都承担连带责任。

(2)因倪国涛、郭风香和崔德花违反上述任一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而给新华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向上市公司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重组后的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拆借、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或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利益的,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向上市公司承诺:

“一、本人目前与新华都、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也不存在控制的与新华都、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二、本人今后为新华都直接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新华都、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三、本人今后为新华都直接股东期间,不会利用对新华都股东地位损害新华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害新华都及其子公司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保证在作为新华都直接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新华都、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人因违反本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新华都所有。”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六、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向上市公司承诺: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也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情形。”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七、关于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

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已出具承诺函:“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的出资义务,出资均系自有资金,出资真实且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合法存续的情况;本人合法持有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的股权,对该等股权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本人持有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的股权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者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司法程序。”

截至本公告之日,倪国涛等交易对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1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可能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金额单位:元

备注:

上述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指标均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48,771.85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56%,主要受宏观经济疲软,行业景气度低迷以及电商冲击、关店等影响。

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737.2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55.70%,主要源于营业额下滑、人工等费用上升、关闭部分亏损严重门店损失。报告期内,公司本着务实的精神,经认真分析、研究,对扭亏无望的门店果断关闭,以期未来的健康发展,使得费用增加、亏损加大。

2、2015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8,656.91万元,比2014年期末的107,394.17万元下降36.07%,主要由于报告期亏损所致。

三、备查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