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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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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2016-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第1、2、3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1、2、3、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送达地址

基金管理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

担保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各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十、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十一、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深圳